3·15消費維權特別報道專家觀點 知假售假若不假 知假買假便可真 針對圍繞著知假買假行為的種種爭議,北京中銀(廈門)律師事務所李忠安律師表示,知假售假若不假,知假買假便可真。首先法律概念上并不存在知假買假一詞,假冒偽劣產品在上市前商家已明知,具有嚴重主觀惡意,而知假買假者在購買時并不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在購買后才進一步通過質檢機構等確定是否確屬假冒偽劣產品,并依據檢測鑒定結論采取下一步法律途徑。 在李忠安看來,不能因為打假人士購買了眾多不同的不法商家的假冒偽劣產品就認為其不屬于消費者。知假售假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損害了不特定大眾的合法利益,而知假打假的行為僅僅是針對特定的不法商家,沒有危害社會大眾,其打擊的不法商家知假售假本身就應受法律懲處。打假人的行為為凈化市場、規范競爭起到一定的添磚加瓦作用。 李忠安指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同時,知假打假應當具有正當、合法性,打假人士不應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更不應以此向不法商家敲詐勒索,獲取非法利益,若有出現則其行為類比知假售假,應予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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