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農夫/文 陶小莫/圖)農民受雇在田間干活時,被蜜蜂叮蜇致死,能不能索賠,又該找誰索賠?
近日,廈門中院針對這起“蜜蜂蜇死人”的奇案作出終審判決。雇主因未及時排除危險源應承擔30%責任,最終被判賠償給死者家屬24萬余元。
奇案 蜜蜂蜇死人
阿天(化名)已經年過五旬,他是集美當地農民,平時依靠幫人干農活掙錢。事發一周前,鄰居老張雇傭阿天在他家自留地上干農活。
2011年1月底,家住廈門市集美區的阿天跟往常一樣,到老張的自留地上為其搭蓋豬舍,清理田地。11時左右,阿天突然遭受蜜蜂叮咬,隨后昏厥在地,不省人事。很快,他就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后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經診斷,死因為“過敏性休克致死”。
據介紹,阿天是在事發前九天受雇,為老張干農活的。他們雙方約定日薪70元,工作完成后統一結算。
而咬人的蜜蜂是老張的鄰居小金飼養的,他在老張的自留地旁邊擺放了多個蜂箱。
事故發生后,雇主老張賠償了20000元后不愿再多賠。而蜂箱所有人小金也說,這事與他無關,表示拒絕賠償。
無奈之下,阿天的父母便將老張告上法院,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等共計79萬多元。
焦點 究竟誰來賠?
死者阿天的父母起訴認為,阿天從事雇傭活動期間遭受第三方侵害致死,被告老張作為雇主,應當對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老張答辯說,阿天的死與他無關,其死亡原因是被蜜蜂蜇死,而蜂箱是屬于小金的,實際侵權人應為小金,最終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應是養蜂人,不應找雇主索賠。
老張還說,單純的蜜蜂叮咬不可能導致死亡,死者阿天的體質異于常人才是最主要的原因,而且,蜂箱也不是第一天放在那里,阿天自己未盡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 雇主賠24萬元
集美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老張作為雇主,應對阿天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介紹,根據法醫毒理學的相關理論,每次蜜蜂蜇傷約放出0.1mg蜂毒,據此推算,一個人需要被蜇傷數千次才能致死。因此被蜇人的死因不在于毒素的量,而在于蜂毒引起的過敏反應,可產生過敏性休克或急性喉頭水腫致死,阿天被廈門市第二醫院的醫生診斷為過敏性休克致死與此表述相一致,阿天被蜂蜇傷后致死與其自身體質對蜂毒過敏有重大關聯性,故酌定阿天自身應承擔70%的過錯責任,被告應對原告合理損失承擔30%的過錯責任。
因此,集美法院判令老張賠償阿天家屬各類損失共計24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老張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近日,廈門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雇主有錯,擔責30%
二審法官說,本案當中,阿天在生產勞動過程中,被老張耕地旁的蜜蜂蜇死,老張作為雇主,事發前已經知道案外人小金在其耕地上養蜜蜂,也意識到蜜蜂可能給其雇員造成傷害,但他沒有及時清理危險源,未將放置在其耕地上的蜂箱挪移,存在一定過錯,對阿天的死負有一定責任,他應按照相應的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賠償。結合實際案情,法官認為,應判令老張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針對養蜂人的責任,法官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而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專家說法
保障安全,雇主有責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雇主有責任保障雇員勞作過程的人身安全,本案可以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明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害的,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雇員受損時,雇主責任應界定為一般過錯責任。
因此,在雇傭勞務關系中,雇主一方應提供安全的勞動工具及場所等,而勞務提供者應有防范一般人身損害危險的意識和能力,負有照顧自己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