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病死廈門一護理院被判賠錢 因老人生病未能及時送醫
2014-02-16 07:3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藍曉梅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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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2月1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陶小莫/圖)老人病死在護理院,家屬能不能索賠?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這樣的養老糾紛案。 林老先生原本身體就不太好,數年前,他就被查驗出患有帕金森病、糖尿病等病癥,經過住院治療,出院時病情好轉。后來,家屬考慮到家中沒有完善的護理條件和適宜的生活環境,因此決定將老先生送到廈門某護理院。 當時,雙方簽訂了入院護理協議,約定護理等級為三級護理,林老先生自帶護工一名,護理院為林老先生按自理老人的標準提供服務。之后,林老先生出院就直接入住了。 但是,誰也沒有想到,在護理期間,林老先生的營養狀況、感染狀況等均有嚴重惡化的現象。2010年8月,林老先生更換胃管后,在進食中出現咳嗽、氣喘、胸痛等情況。等到家屬趕到護理院,將老先生送至醫院治療時,一切已經太晚了。最終,老人因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林老先生死后,家屬認為,護理院沒有很好地盡到護理義務。因此,家屬起訴認為,在入院護理期間,老先生多次出現發熱、冒冷汗等癥狀,并持續相當長一段時間。但是,院方均消極對待,而且在林老先生更換胃管之后出現異常時,院方也沒告知家屬,延誤搶救時機,直接導致林老先生死亡。 近日,法院開審此案。在法庭上,家屬要求院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但護理院答辯稱,自己沒有違約,而且家屬索賠金額太高,于法無據。審理期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認為:護理院對林老先生的護理行為存在一定過錯,與林老先生死亡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其過錯參與度為10%左右。 經一審,思明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護理院承擔10%的責任,即賠償39143元。 法官說法 沒有履約 就要賠償 老人病死,護理院為何要擔責?對此,法官分析說,護理院在林老先生出現發熱等癥狀后未引起足夠重視,未較好履行約定,致使林老先生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病故,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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