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 已盡合理安保義務 沒有過錯不應擔責 物業公司辯稱,雖然小區有布置監控,但僅有一處短暫拍攝到竊賊,因此保安未能發現異常符合情理。在發現有竊賊進入小區作案后,考慮到已是深夜,為避免打擾小區其他業主,物業未采取廣而告之或逐戶敲門的方式通知業主,而是全力組織保安人員投入到搜捕中。 至于小區圍墻破損未修復,物業公司認為,是墻外單位所致,并非自身失責。 因此,物業辯稱,自身已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并無過錯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一審 物業安保存在不足 承擔25%補充責任 思明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但該物業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明顯不足。 法院進一步分析認為,物業公司雖有過錯,但本案損害的發生是犯罪行為直接導致,在柯友朋實施搶劫犯罪后,物業公司組織了相應的報警、援救、協助收集犯罪線索等工作,因此酌定物業公司承擔25%的補充責任,共計賠償被害人家屬30萬元。 ■連線法官 物業安保 存在三方面缺陷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進入該場所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主審此案的思明區法院民一庭庭長戴建平介紹說,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群眾性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 “本案的焦點正在于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戴建平說,從證據顯示,物業公司存在三方面缺陷: 首先,安保措施存在不足。該小區安裝76臺監控設備,其中晚上無燈光時,部分探頭由于非紅外線只能顯示漆黑圖像,監控室內設置8個監控屏幕,僅1人值班;監控設置以及巡邏制度存在不足以及不合理,導致竊賊在該小區內游逛1個多小時,物業公司安保人員均未發現,安保監控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物業公司無法在第一時間對可疑人員進行有效監控及盤查,并采取相應的預防、預警、制止措施,存在過錯。 其次,安保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根據小區夜班值班安排,事發當晚應值班人員應為12人,而當日實際值班保安缺崗2人。 最后,突發事件處置存在過錯。當日由于保安領隊請假,物業公司安排此前并無相應經驗和技能的李某作為臨時領隊,事發后延誤警方介入以及抓捕的最佳時間。 因此,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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