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被告按比例承擔遺腹子小雪的生活費 海西晨報記者 陳璐 通訊員 魚雷 小張出車禍身亡,遺腹子小雪在小張身亡后三日出生,小張的妻子小盧起訴了當時事故的責任人。而遺腹子小雪的撫養費應如何計算,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2011年9月28日,小張乘坐阿武駕駛的小型轎車,在海滄翁角路與阿志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三人均受傷送醫。然而不幸的是,小張和阿武因搶救無效身亡。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阿武應負事故主要責任,阿志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小張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三天后,小盧生下了小張的遺腹子小雪。飽受喪夫之痛,小盧一家起訴了阿武一家和阿志,以及相關保險公司,要求其對小張的死亡以及小雪的撫養費等進行賠償,共計1003801元。 除了對小張的死亡賠償金及家屬的精神撫慰金有爭議外,原被告雙方還對遺腹子小雪的撫養費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般來說,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者死亡,法院對于被撫養人生活費項目是按受害者死亡時其所承擔的撫養義務人的生活費標準計算,但事故發生時小張妻子懷有身孕,尚未產生實際意義的被撫養人,遺腹子小雪的撫養費又該怎么算?被告阿志認為,事故發生之日小雪并未出生,作為撫養人的小張便已去世,不存在被撫養的主體資格,無權主張撫養費。 海滄法院認為,小張去世后第三天,小盧產下小雪。雖然事故發生之日小雪并未出生,屬于遺腹胎兒,但小盧起訴時胎兒已實際出生,需要撫養費已成為必然,故該項訴求應予支持。被告阿志辯稱事故發生之日小雪并未出生,不存在被撫養的主體資格,無權主張扶養費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海滄法院判定,由被告按責任比例承擔小張的死亡賠償金、遺腹子小雪的生活費等共計86221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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