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 陶小莫/圖)“當年我才9歲,父母就把我的房子賣了。”近日,市民小黃一紙訴狀,將購房人老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歸還房子。 據了解,小黃的父母在他小的時候,為了讓小黃落戶廈門,在廈買了房子,后來又把房子轉賣給他人抵債。如今,小黃長大成人,責怪父母作為監護人沒有保護好他的合法財產,因此起訴要求返還房產。 近日,這起“代子賣房”案在思明區法院開審。 父母買房 只為子女落戶 1995年,小黃只有5歲,當時,為了讓孩子落戶廈門,在外地經商的父親老黃花了50萬元在廈門買下一套預售房。買房人為小黃以及小黃的母親、姐姐3人。 四年后,老黃向銀行貸款50萬元做生意,由好友老陳的公司提供擔保。后來因為生意不好,無法還貸,老黃與老陳商量好,把廈門的房子和一份債權轉給老陳,老陳轉賬54萬元給老黃償還貸款。 為了小黃姐弟倆能落戶廈門,老黃還和老陳說好,要等產權證辦了,小黃和姐姐落戶并成年后,雙方再辦理過戶。當時,老黃、老陳專門為此簽了協議,小黃姐弟倆和母親也都簽了字。 2000年1月,房子交給老陳使用,由他出租收益,雙方一直沒有去辦過戶。 孩子長大 起訴要討房子 2013年4月,老黃去世近一年,23歲的小黃卻把老陳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確認父親當年與老陳所簽的協議和房產買賣無效,并歸還房產,他同時把母親和姐姐作為第三人。小黃說,自己當年在協議書上簽字時才9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是購房合同上的買房人之一,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保護好屬于他的合法財產。小黃認為父母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2013年5月,老陳也提起反訴。老陳解釋,協議書寫明,房子是小黃的父母為了將孩子的戶口遷入廈門購置的,產權實際為小黃的父母所有,子女成年時,需聲明同意其父母將該房產折抵給老陳。同時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因此,老陳要求法院判決雙方的協議有效,并履行協議過戶到他的名下。 實際產權 應歸父母所有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買房時,小黃和姐姐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完全是父母出資。加上協定的協議上已經寫明房子是為子女落戶廈門而購買的,由此斷定產權實際所有人是小黃的父母。因此,法院判決小黃父母處分該房產的行為有效,并要求辦理產權登記將房產過戶到老陳的名下。 法官提醒說,家長用孩子名義買房,一般情況下視為“贈與”,從法律角度來看容易遇到一些問題,如父母遇到實際困難,確實需要在該房屋上設立抵押或者出售該房屋時,會有法律上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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