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陳巧思/圖)新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于3月15日實施,新消法彌補了網購維權方面的缺失,支持消費者起訴“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 昨天,廈門消費者林雷向湖里區法院提交了3份起訴狀,狀告淘寶和小米。他一次性提起多項訴訟,將兩大電商推上被告席,試圖給消費者網購維權作出示范。 告淘寶:收錢不給貨 還虛假發貨 2011年11月,林雷在淘寶網商家“華強北賽博電子城”買了一臺索尼數碼相機。原價1785元,限時搶購價為1249元,賣家宣稱是“大陸行貨”、“正品聯保”。“因為是替朋友買的,我特別跟賣家強調說,如果發現不是行貨,我一定會給差評,而且會告他欺詐。”林雷告訴導報記者。 沒想到賣家一聽就心虛了,遲遲不敢發貨。隨后,林雷向淘寶網投訴,淘寶客服“建議退貨,并按淘寶規則補償30元”。林雷不肯接受這樣的處理結果,并為此咨詢了法院,被告知起訴缺少法律依據。 直到今年1月,他再次與賣家交涉,宣稱會用新消法起訴。2014年1月13日,他發現淘寶網顯示商家已發貨,承運人為“順豐速運”。但等待數日,并無貨物寄到,他撥打“順豐速運”客服電話查詢,發現該運單號并未實際交寄。 “虛假發貨,這還了得?”林雷說,他馬上聯系了淘寶客服,說明了情況。沒想到,淘寶網不但不處理賣家,反而將支付寶里的貨款轉給了賣家,系統顯示“交易成功”,消費者“確認收貨”。再查物流跟蹤信息,上面顯示:物流公司數據異常或系統異常。 “這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欺詐,這就是詐騙!”林雷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淘寶網退款,并支付利息損失及增加賠償金4499元。 針對林雷反映的情況,昨日導報記者撥打淘寶客服電話,在輸入林雷提供的訂單后,淘寶語音系統確認確實有這個訂單存在,但這一“交易已經超過維權期”。 告小米:付款一年了 收不到手機 2012年12月28日,林雷在小米商城購買“小米手機2標準版32G白色”一臺,價格2299元,送貨地點為廈門市湖里區高林一里××號××××室。“付款之后沒多久,我就去了新疆。我想當然地認為愛人在家收了貨,后來就把這事給忘了。”林雷說。 直到2013年12月,林雷才知道愛人沒有收到小米2手機,他再三詢問后,才知道自己所留的聯系方式有誤以致聯系不上。原來,他在小米商城注冊時填錯了手機號碼,買小米2的時候,快遞員在送貨前先打了電話,于是出現了兩種可能:一是送給了錯誤電話的機主,二是快遞員自己收了。 小米2的交易信息顯示買家已收貨,可林雷連影子都沒看到。撥打當時填錯的手機號碼,對方根本不理會。林雷認為,雖然手機號碼填錯了,但他的送貨地址是正確的,所以小米沒有理由把貨物送到別處。 為此,他狀告小米商城的運營商,要求退還貨款并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 昨天下午,導報記者向小米商城的售后核實情況,一位售后人員承認,確實有這筆訂單存在,但具體情況還需要進一步核實。 律師說法 新消法支持告淘寶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志銘: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項重大改變就是確認消費者有權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索賠。 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商家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卻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那么消費者有權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與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淘寶商家采用虛假的發貨證明騙取貨款,而淘寶網確實在消費者告知有關情況后不能及時制止,反而向商家付款,那么其作為交易平臺提供者,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 人物 對不合理情況“挑刺” 林雷是一位熱心公益訴訟的人士,喜歡較真,更喜歡找大企業“挑刺”,他是狀告廈門易通卡公司“第一人”,還曾先后與數十家大企業打官司,告過兩家大銀行,起訴過多家通信公司,先后挑戰過沃爾瑪、家樂福、國美、蘇寧等多家知名企業。 林雷說:“我的公益維權活動,即使贏了,也只是獲賠幾元錢,所以很多人不理解。因為是小事,很多消費者覺得起訴麻煩,況且與大型企業較真會花去很多精力,因此很多消費者選擇忍讓,結果卻縱容了這些企業。因此,我認為要有人站出來,對不合理的事情說不,對不合理的情況‘挑刺’,這樣才會促進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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