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離婚后父親十年未見女兒面 女兒告父親討要撫養費
2014-03-12 07:3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藍曉梅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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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撫養費 父女對簿公堂 雖然是父女,但在法庭上,爸爸還是要為自己答辯。 劉先生答辯說,11年前離婚時,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約定,他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和生活救助款各1萬元,也就是說,在離婚時,雙方已經針對“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達成協議。劉先生認為,協議約定的“一次性支付”,就是指從離婚時起,直至孩子成年他所需要承擔的所有撫養費用。既然簽訂協議時,他已經一次性支付,現在就無須再支付撫養費了。而且,退一步說,即使他需要再另行支付撫養費,要求“每月2000元”太高,也超過了長汀縣的生活實際。 另外,劉先生還提出,前妻趙女士違反離婚協議約定,剝奪他的探視權利。他已經另案起訴,向福建省長汀縣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因為前妻沒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因此,女兒跟隨爸爸生活,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長。 經審理,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劉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給孩子。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不能損害女兒權益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約定撫養費的分擔,但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 本案當中,趙女士與劉先生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這一約定不妨礙女兒小如在必要時向爸爸主張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小如要求爸爸支付撫養費,法院應予以支持。 不過,考慮到小如直到2013年7月才第一次起訴,此前,她從未向被告主張過撫養費,所以,法院確定爸爸應從女兒第一次起訴時起開始負擔原告的撫養費。關于撫養費的標準,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負擔情況、長汀當地的經濟水平及孩子的實際需要,酌定為每月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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