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離婚后父親十年未見女兒面 女兒告父親討要撫養費
2014-03-12 07:3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藍曉梅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 東南網3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文巾/文 陶小莫/圖)十年未曾謀面的父女,近日在法庭上見面了。不過,卻是一個當原告,一個當被告。 女兒小如(化名)向海滄法院起訴說,自父母離婚后,爸爸已經十年沒去看過她,也沒付過一分錢撫養費。但是,爸爸劉先生卻說,并非他不去看女兒,而是前妻剝奪了他探望女兒的權利。目前,他已經另案起訴,要奪回自己的撫養權。 父母離婚 女兒跟著母親 小如今年11歲,她很不幸,剛出生兩個月,父母就離婚了。當時,她的父母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如由媽媽趙女士撫養,爸爸劉先生享有隨時探視的權利。 兩人離婚后,媽媽就帶著小如回長汀老家工作生活了。而爸爸劉先生則留在廈門工作,他是一名醫生,月收入上萬元。相比之下,小如的媽媽收入低了很多,月薪僅2000多元。 但小如說,自從離婚之日起,爸爸從未向她支付過撫養費。對于爸爸的這一做法,小如感到很傷心,她起訴說,爸爸的行為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因此,她請求法官判決父親支付撫養費,按每個月20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而且,還要從2002年離婚后開始算,直到她年滿18周歲時為止,共計432000元撫養費。 討撫養費 父女對簿公堂 雖然是父女,但在法庭上,爸爸還是要為自己答辯。 劉先生答辯說,11年前離婚時,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約定,他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和生活救助款各1萬元,也就是說,在離婚時,雙方已經針對“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達成協議。劉先生認為,協議約定的“一次性支付”,就是指從離婚時起,直至孩子成年他所需要承擔的所有撫養費用。既然簽訂協議時,他已經一次性支付,現在就無須再支付撫養費了。而且,退一步說,即使他需要再另行支付撫養費,要求“每月2000元”太高,也超過了長汀縣的生活實際。 另外,劉先生還提出,前妻趙女士違反離婚協議約定,剝奪他的探視權利。他已經另案起訴,向福建省長汀縣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因為前妻沒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因此,女兒跟隨爸爸生活,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長。 經審理,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劉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給孩子。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不能損害女兒權益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約定撫養費的分擔,但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 本案當中,趙女士與劉先生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這一約定不妨礙女兒小如在必要時向爸爸主張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小如要求爸爸支付撫養費,法院應予以支持。 不過,考慮到小如直到2013年7月才第一次起訴,此前,她從未向被告主張過撫養費,所以,法院確定爸爸應從女兒第一次起訴時起開始負擔原告的撫養費。關于撫養費的標準,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負擔情況、長汀當地的經濟水平及孩子的實際需要,酌定為每月800元。 |
相關閱讀:
- [ 03-11]全國政協委員:社會撫養費制度是惡政 應該廢止
- [ 03-05]余坊鄉計生辦“四到位”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 [ 03-04]衛計委談柴靜赴美生子:國外超生不收社會撫養費
- [ 02-25]廈夫妻違法生二胎 拒繳社會撫養費致無法貸款
- [ 02-22]廈一夫妻違法生二胎 拒繳社會撫養費致無法貸款
- [ 02-20]前妻再婚開店男子索要撫養費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