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燈具 經銷商勾結造假者 “偷雞不成蝕把米” 現如今,假冒商標已滲透到各個領域,包括煙酒、食鹽等產品,甚至燈具等裝飾材料也是魚目混珠。 黃某燦是燈具銷售商,生意不錯。可為了賺更多的錢,他居然和別人勾結起來賣假貨。 2011年5月,他與郭某、黃某勝簽訂材料購銷合同,購進一批價格低、質量差的無品牌燈具,黃某燦在這些燈具上貼上西蒙電氣(中國)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標識“Simon”冒充名牌。該批燈具準備安裝在郭某、黃某勝中標的島外某行政機關的辦公樓里,幸好執法部門對上述辦公樓的工地進行檢查時發現了燈具的問題,于是現場查扣了這批尚未安裝的假“Simon”燈具。 最后,郭某、黃某燦、黃某勝不僅被判刑罰款,還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燈具的經營活動,可謂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法官說法】 商標侵權懲處嚴 坐了牢房還賠錢 辦案法官介紹說,關于商標侵權,今年5月1日即將新實施的《商標法》比修正前的《商標法》有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其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權利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013年修正后的《商標法》將法院酌情判決賠償標準的上限由“五十萬元”調高到“三百萬元”。這樣的立法修改無疑表明國家加大了對制假售假侵犯商標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除了提起民事訴訟,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我國《刑法》上與侵犯商標權相關的罪名主要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辦案法官特別提醒,在一些假冒名牌的案件中,商標侵權者往往被行政機關處罰甚至被刑事懲處后,仍然會被商標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
相關閱讀:
- [ 03-07]安購母嬰商城絕無假貨
- [ 03-06]網友吐槽:今年電商首戰假打折、假貨等問題頻現
- [ 03-06]今年電商首戰獲“差評” 假打折、假貨等問題頻現
- [ 03-05]上亞馬遜花近萬元購佳能鏡頭 拆開發現是假貨
- [ 03-04]廈門:“倒閉清倉”有貓膩 “名牌洗發水”全是假貨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