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型糾紛典型案例 (一)商場出售食品質量糾紛 案情: 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保證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符合質量要求和安全標準,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1年12月13日,李某在某商場購買了產品某品牌精致培根1袋,售價15.9元,生產日期為2011年11月26日,該產品系由南京某公司總經銷,委托馬鞍山某公司制造生產。李某于2011年12月21日從某商場處取得貨物名稱為“某品牌精致培根”的發票。購買后,李某認為其購買的某品牌培根包裝袋內(背側)含有“毛發”一根,后就此產品質量問題與某商場、南京某公司、馬鞍山某公司產生爭議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某商場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給李某貨款15.9元并支付賠償金159元;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商家贈送客戶抵用券糾紛 現代商事交往活動中商家在交易活動過程中常向客戶贈送抵用券,目的主要是通過特定的優惠方式創造或增加交易機會、促進商家與客戶之間良性互動,以達到市場推廣或者提高知名度、美譽度,提高客戶滿意度。商家與消費者間關于抵用券具體如何使用可能爭議,常見原因是文字表述模糊不清、晦澀難懂或者條款內容存在歧義等。 案情: 2012年9月4日,原告張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E260時尚型梅賽德斯-奔馳轎車一臺。合同約定,車輛價款為418000元。合同附件約定,合同價包含20000元維修抵用券,該券自車輛發票開具日起計有效期二年,不與其他優惠活動同時享用(維修抵用券使用方法詳見該券背書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向某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了購車款,某汽車銷售公司交付了車輛(底盤號為LE4HG4HB9CL076597),并向原告開具發票和交付面值500元維修抵用券40張。抵用券由贈券部分與存根聯部分組成,贈券的正面記載了贈券的編號、有效期(至2014年9月12日)、底盤號、姓名及聯系電話。存根聯部分同樣載明了相同的編號、底盤號、姓名及聯系電話。抵用券在贈券與存根聯的騎縫處加蓋了被告公司的公章及財務章。贈券的背面載明:1、本券僅限一次性使用,不兌現,不找零;2、本券金額不與其他優惠同享;3、消費每滿1000元,僅可抵用一張500元維修贈券;4、本券蓋章后方可生效;5、本券請妥善保管,遺失不補;6、本券只限在被告等公司使用等內容。車輛交付后,原告發現車輛轉向系統存在缺陷,行駛時往右跑偏。其后,經維修后恢復正常使用。2013年1月5日、4月21日原告分別以海南某公司和福建某電子公司的名義在某汽車銷售公司維修消費1972.39元和3687.37元。2013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承認抵用券的效力,不同意抵扣為由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原告張某所有的底盤號為LE4HG4HB9CL076597的奔馳牌汽車享有于2014年9月12日前在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每消費滿1000元,可憑某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維修抵用券抵用500元的權利;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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