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試駕車損害賠償糾紛 商家在促銷中有時會同意消費者試用,試用過程中可能發生財產、人身損害產生糾紛。 案情: 某汽車銷售公司為經營北京國產梅賽德斯-奔馳品牌汽車等品牌車輛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唐某于2009年10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2012年11月4日,唐某至某汽車銷售公司處試駕奔馳C200小轎車,車輛撞到馬路綠化帶,造成車輛受損。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唐某全責。 唐某試駕前簽署了一份《試駕賠償表格》,載明,“作為上面提到的駕駛員,我保證所持駕駛執照真實有效。經經銷商同意試駕上面提到的車輛,我保證在操作和駕駛過程中小心謹慎,特別是在駕駛車輛時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所有相關的法規、條例。而且,我承諾向警方報告所有交通事故,并在第三方起訴中為經銷商提供協助。對于在駕駛或操控過程中以及因違背在此作出的承諾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損壞,我同意對經銷商給予完全賠償。” 唐某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車輛維修押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 某汽車銷售公司反訴請求判令:1、反訴被告賠償保險理賠差額部分52095元。2、反訴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41397元。3、反訴被告賠償事故車輛停用期間的損失60000元。4、反訴被告賠償停車費、拖車施救費445元。 裁判結果: 一、某汽車銷售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唐某押金20000元。二、駁回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三、唐某應支付反訴某汽車銷售公司車輛停用損失30000元(因此停用損失已從唐某交付的押金50000元中予以抵扣,無須再行支付)。四、駁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了試用買賣合同,但僅對試用期間的確定、買受人在試用期內是否購買的決定權作了規定。《合同法》對試用期內買受人造成試用物損害、本人或他人受損等內容均未作規定,故在確定雙方權利關系中應當適用《合同法》總則規定,參照其他買賣合同規定或其他最相類似的規定。以財產、人身受損為由主張權利的則適用侵權法的規定。買受人在試用過程中應當謹慎使用,妥善保管標的物,因過錯造成試用物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出賣人提供的試用物應當符合保障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試用物的質量等原因造成試用人或他人的損害,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系在試駕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車輛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所引發的糾紛。唐某為體驗車輛性能而駕駛某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試駕車,某汽車銷售公司為推銷所銷售車輛而向唐某提供試駕車并安排試駕活動,雙方形成試駕合同關系。本案同時存在因人身、財產損害而產生的侵權關系,當事人可以選擇提起合同之訴或侵權之訴。。 (四)幼兒教育培訓中受傷誰擔責任 案情: 原告曾某與原告劉某某之子劉某于2006年8月7日出生。2012年7月16日6時45分左右,原告曾某帶兒子劉某到某游泳池兒童游泳培訓班報名培訓,當場繳交了400元的培訓費,并由被告蘇某經手開具了收款收據。隨后,方某將劉某等學員帶進游泳池開始進行游泳課程培訓,曾某在游泳池的欄桿圍墻外等候。約15分鐘后,劉某遇溺,游泳池現場管理人員隨即將劉某救出水面送往廈門市第二醫院搶救,當晚轉至廈門市第一醫院救治,2012年7月19日,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循環衰竭。劉某醫院各項費用共計12696.76元。 被告蘇某與被告方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4月17日,某物業管理處(甲方)與方某(乙方)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甲方將某游泳池相關設施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承包期間游泳池的經營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費用及承擔實際產生的水、電費、水電費按商業用水電標準計費,承包期間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同時約定,承包期間內泳池及其附屬設施的一切經濟、法律和安全責任及人員傷害責任均由乙方負責承擔,乙方必須購買必要的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人員,并購買游泳池公眾責任險。 劉某某、曾某訴訟請求:某物業公司、方某、蘇某、王某連帶賠償劉某某、曾某培訓費、醫療費、誤工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917058.76元。 裁判結果: 被告方某、被告王某、被告廈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劉某某、曾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74165.76元。 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教育機構在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在學習期間,教育機構對學生具有教育、管理職責,負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對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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