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酒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房客摔傷案 案情: 2012年4月11日,原告出差來廈入住于被告酒店。當晚22時許,原告在其入住的房間浴室出浴時,因浴室地面濕滑不慎摔倒,遂被送往中山醫院救治。原告住院16天。2012年8月24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受到的傷害為工傷,但尚未進行工傷理賠。經鑒定,原告左上肢喪失功能10%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L1椎體1/3以上壓縮性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 裁判結果: 原告出差入住被告酒店受傷,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原告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過錯。判決:被告酒店賠償原告79377.41元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于進入到其管理場所內的人都具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可以是法定義務,也可以是 合同義務,受保護人包括與管理人有合同關系的人,如入住酒店的客人,也包括沒有形成合同關系的人,如到商場、公園游玩的人。管理人未遲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游樂場游玩受傷糾紛 案情: 2012年10月1日,原告邵某在廈門某度假區游玩被告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經營的“四環過山車”娛樂項目時受傷,當日被送往醫院救治。訴訟中經鑒定邵某構成交通事故九級傷殘。 裁判結果: 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賠付給原告邵某188303.65元。 提示:娛樂服務的經營者,負有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義務。經營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可能同時構成侵權和違約,依法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受害者有權選擇。 |
相關閱讀:
- [ 03-06]廈門小學生學消費維權 請到網上看微電影
- [ 03-05]解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亮點 消費維權更有力
- [ 02-16]漳州在全省率先建立消費維權專家信息庫
- [ 10-29]廈漳試點食品安全同城化監管 跨地消費維權有望加強
- [ 09-08]工商總局重拳出擊 保障家電等五大領域消費維權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