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3日廈門訊(本網記者 盧超穎)今日上午,記者從廈門市中級法院消費維權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10-2013年廈門市法院共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類民事糾紛案件320件(不包含房屋買賣糾紛、醫療侵權糾紛等),涉案標的總額 2504.5萬元。消費侵權糾紛數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表明消費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 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近些年來,消費維權案件呈現出幾大特點。首先,消費侵權糾紛數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消費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其次,新類型消費侵權糾紛不斷出現,如網絡購物糾紛逐漸增多。第三,消費者生命、健康受損害的現象突出。 為此,廈門各區法院與消委會聯合出臺《建立消費者維權糾紛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機制的意見》,設立調處銜接工作室建立委托調解、邀請調解、指導調解制度,完善消委會調解的司法確認制度。 結合無訟社區工作。如思明區蓮前法庭立足轄區特色,依托無訟社區、無訟商圈的建設,與社區居委會、轄區工商所等建立訴調對接機制,積極參與人民調解,并及時司法確認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與廈門市思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嘉蓮工商所創建了“消費糾紛調處聯動機制”,將工商所12315消費者投訴案件調解與法院訴訟調解相銜接,聯調聯動,促進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良性互動,將消費糾紛化解的關口前移。 此外,思明法院出臺相關制度,與廈門市思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協作開展建立多元化糾紛調解銜接機制,由區法院各民事審判庭與區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服務臺、街道工商所、消委會分會具體負責實施,對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可到法院進行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大調解機制的建立,促進了“無訟商圈”的建設和發展。 民一庭庭長告訴記者,在社會實踐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審判中公平分配舉證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貫徹有約必守原則,促進商家誠信經營,并且慎用懲罰性賠償規則,依法公平保護消費雙方利益。 為此,廈門法院通過本網列出近些年典型的消費維權案例,希望通過這些典型案例指導消費者和商家防范風險,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各類型糾紛典型案例 (一)商場出售食品質量糾紛 案情: 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保證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符合質量要求和安全標準,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1年12月13日,李某在某商場購買了產品某品牌精致培根1袋,售價15.9元,生產日期為2011年11月26日,該產品系由南京某公司總經銷,委托馬鞍山某公司制造生產。李某于2011年12月21日從某商場處取得貨物名稱為“某品牌精致培根”的發票。購買后,李某認為其購買的某品牌培根包裝袋內(背側)含有“毛發”一根,后就此產品質量問題與某商場、南京某公司、馬鞍山某公司產生爭議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某商場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給李某貨款15.9元并支付賠償金159元;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商家贈送客戶抵用券糾紛 現代商事交往活動中商家在交易活動過程中常向客戶贈送抵用券,目的主要是通過特定的優惠方式創造或增加交易機會、促進商家與客戶之間良性互動,以達到市場推廣或者提高知名度、美譽度,提高客戶滿意度。商家與消費者間關于抵用券具體如何使用可能爭議,常見原因是文字表述模糊不清、晦澀難懂或者條款內容存在歧義等。 案情: 2012年9月4日,原告張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E260時尚型梅賽德斯-奔馳轎車一臺。合同約定,車輛價款為418000元。合同附件約定,合同價包含20000元維修抵用券,該券自車輛發票開具日起計有效期二年,不與其他優惠活動同時享用(維修抵用券使用方法詳見該券背書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向某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了購車款,某汽車銷售公司交付了車輛(底盤號為LE4HG4HB9CL076597),并向原告開具發票和交付面值500元維修抵用券40張。抵用券由贈券部分與存根聯部分組成,贈券的正面記載了贈券的編號、有效期(至2014年9月12日)、底盤號、姓名及聯系電話。存根聯部分同樣載明了相同的編號、底盤號、姓名及聯系電話。抵用券在贈券與存根聯的騎縫處加蓋了被告公司的公章及財務章。贈券的背面載明:1、本券僅限一次性使用,不兌現,不找零;2、本券金額不與其他優惠同享;3、消費每滿1000元,僅可抵用一張500元維修贈券;4、本券蓋章后方可生效;5、本券請妥善保管,遺失不補;6、本券只限在被告等公司使用等內容。車輛交付后,原告發現車輛轉向系統存在缺陷,行駛時往右跑偏。其后,經維修后恢復正常使用。2013年1月5日、4月21日原告分別以海南某公司和福建某電子公司的名義在某汽車銷售公司維修消費1972.39元和3687.37元。2013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承認抵用券的效力,不同意抵扣為由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原告張某所有的底盤號為LE4HG4HB9CL076597的奔馳牌汽車享有于2014年9月12日前在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每消費滿1000元,可憑某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維修抵用券抵用500元的權利;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試駕車損害賠償糾紛 商家在促銷中有時會同意消費者試用,試用過程中可能發生財產、人身損害產生糾紛。 案情: 某汽車銷售公司為經營北京國產梅賽德斯-奔馳品牌汽車等品牌車輛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唐某于2009年10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2012年11月4日,唐某至某汽車銷售公司處試駕奔馳C200小轎車,車輛撞到馬路綠化帶,造成車輛受損。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唐某全責。 唐某試駕前簽署了一份《試駕賠償表格》,載明,“作為上面提到的駕駛員,我保證所持駕駛執照真實有效。經經銷商同意試駕上面提到的車輛,我保證在操作和駕駛過程中小心謹慎,特別是在駕駛車輛時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所有相關的法規、條例。而且,我承諾向警方報告所有交通事故,并在第三方起訴中為經銷商提供協助。對于在駕駛或操控過程中以及因違背在此作出的承諾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損壞,我同意對經銷商給予完全賠償。” 唐某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車輛維修押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 某汽車銷售公司反訴請求判令:1、反訴被告賠償保險理賠差額部分52095元。2、反訴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41397元。3、反訴被告賠償事故車輛停用期間的損失60000元。4、反訴被告賠償停車費、拖車施救費445元。 裁判結果: 一、某汽車銷售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唐某押金20000元。二、駁回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三、唐某應支付反訴某汽車銷售公司車輛停用損失30000元(因此停用損失已從唐某交付的押金50000元中予以抵扣,無須再行支付)。四、駁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了試用買賣合同,但僅對試用期間的確定、買受人在試用期內是否購買的決定權作了規定。《合同法》對試用期內買受人造成試用物損害、本人或他人受損等內容均未作規定,故在確定雙方權利關系中應當適用《合同法》總則規定,參照其他買賣合同規定或其他最相類似的規定。以財產、人身受損為由主張權利的則適用侵權法的規定。買受人在試用過程中應當謹慎使用,妥善保管標的物,因過錯造成試用物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出賣人提供的試用物應當符合保障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試用物的質量等原因造成試用人或他人的損害,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系在試駕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車輛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所引發的糾紛。唐某為體驗車輛性能而駕駛某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試駕車,某汽車銷售公司為推銷所銷售車輛而向唐某提供試駕車并安排試駕活動,雙方形成試駕合同關系。本案同時存在因人身、財產損害而產生的侵權關系,當事人可以選擇提起合同之訴或侵權之訴。。 (四)幼兒教育培訓中受傷誰擔責任 案情: 原告曾某與原告劉某某之子劉某于2006年8月7日出生。2012年7月16日6時45分左右,原告曾某帶兒子劉某到某游泳池兒童游泳培訓班報名培訓,當場繳交了400元的培訓費,并由被告蘇某經手開具了收款收據。隨后,方某將劉某等學員帶進游泳池開始進行游泳課程培訓,曾某在游泳池的欄桿圍墻外等候。約15分鐘后,劉某遇溺,游泳池現場管理人員隨即將劉某救出水面送往廈門市第二醫院搶救,當晚轉至廈門市第一醫院救治,2012年7月19日,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循環衰竭。劉某醫院各項費用共計12696.76元。 被告蘇某與被告方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4月17日,某物業管理處(甲方)與方某(乙方)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甲方將某游泳池相關設施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承包期間游泳池的經營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費用及承擔實際產生的水、電費、水電費按商業用水電標準計費,承包期間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同時約定,承包期間內泳池及其附屬設施的一切經濟、法律和安全責任及人員傷害責任均由乙方負責承擔,乙方必須購買必要的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人員,并購買游泳池公眾責任險。 劉某某、曾某訴訟請求:某物業公司、方某、蘇某、王某連帶賠償劉某某、曾某培訓費、醫療費、誤工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917058.76元。 裁判結果: 被告方某、被告王某、被告廈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劉某某、曾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74165.76元。 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教育機構在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在學習期間,教育機構對學生具有教育、管理職責,負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對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酒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房客摔傷案 案情: 2012年4月11日,原告出差來廈入住于被告酒店。當晚22時許,原告在其入住的房間浴室出浴時,因浴室地面濕滑不慎摔倒,遂被送往中山醫院救治。原告住院16天。2012年8月24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受到的傷害為工傷,但尚未進行工傷理賠。經鑒定,原告左上肢喪失功能10%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L1椎體1/3以上壓縮性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 裁判結果: 原告出差入住被告酒店受傷,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原告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過錯。判決:被告酒店賠償原告79377.41元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于進入到其管理場所內的人都具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可以是法定義務,也可以是 合同義務,受保護人包括與管理人有合同關系的人,如入住酒店的客人,也包括沒有形成合同關系的人,如到商場、公園游玩的人。管理人未遲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游樂場游玩受傷糾紛 案情: 2012年10月1日,原告邵某在廈門某度假區游玩被告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經營的“四環過山車”娛樂項目時受傷,當日被送往醫院救治。訴訟中經鑒定邵某構成交通事故九級傷殘。 裁判結果: 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賠付給原告邵某188303.65元。 提示:娛樂服務的經營者,負有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義務。經營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可能同時構成侵權和違約,依法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受害者有權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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