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駕出事故遭巨額索賠 法院判消費者僅賠償停用損失3萬元 海西晨報訊 2012年11月4日,張峰(化名)到某汽車銷售公司試駕價值近30萬元的某款小轎車。試駕前,張峰簽訂了《試駕賠償表格》。上面寫明,對于在駕駛或操控過程中以及因違背在此作出的承諾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損壞,張峰同意對經銷商給予完全賠償。 沒想到,已有兩年駕齡的張峰卻開著試駕車撞到了綠化帶,造成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張峰對事故負全責。該試駕車已經購買了保險。張峰和該公司簽訂了《車輛事故協議》。經協商,如保險賠償不足,張峰以原價八五折賠付,張峰預交車輛維修押金5萬元。 2012年11月28日,該汽車銷售公司和保險公司達成定損協議,一次性確定損失195000元。該汽車銷售公司據不返還張峰的5萬元押金,張峰將其訴至法院。張峰認為,既然保險公司已經理賠了,就應該返還5萬元押金。該汽車銷售公司說,原本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256288.25元,但保險公司最終理賠損失195000元,張峰要理賠差額5萬多元。 此外,該汽車銷售公司還反訴張峰需賠償車輛貶值損失41397元、事故車輛停用期間的損失60000元及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 法院判決:張峰應支付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車輛停用損失30000元,因張峰已交了50000萬元押金,該汽車銷售公司需退還押金20000元,駁回該汽車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銷售公司主張車輛的實際損失為256288.25元,但定損報告落款處載明“僅做定損不作理賠用”,其主張并無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即使車輛維修費按195000元計算,差額也由該銷售公司對自身權利的放棄所產生。因此,該銷售公司向保險公司放棄主張權利的部分,并不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部分”。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的賠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賠償范圍主要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有形損失,并不包含車輛貶值損失等無形損失,因此該銷售公司要求張峰承擔車輛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停用損失屬于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輛損失賠償范圍,就該銷售公司的停用損失,法院酌定按30000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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