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過激維權侵犯車商名譽 車主被判刊登致歉聲明 2013年1月13日,李偉將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的轎車開到該公司經營大廳,堵住入口,車上還貼著各種標語。李偉堅持認為,該公司賣給他的車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退車并索賠。 2012年11月23日,李偉在該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后來,李偉認為該車存在問題,并多次與該公司交涉。2012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李偉四次用張貼“大燈更換過”、“保險杠噴過漆”等標語的汽車圍堵該銷售公司入口。 2013年1月5日,李偉又將貼有標語的車輛開至外地該銷售公司總部進行交涉。該公司對大燈廠家代碼不同一事出具了證明,但李偉不予接受。2013年1月13日,李偉又將車開到公司經營大廳入口,該公司報警,李偉被罰款200元,并向該公司出具道歉函。但是,李偉的車仍然貼著標語上路,相關圖片在新浪微博中被多次轉發并引發部分網友對該銷售公司做出了負面評論。 該汽車銷售公司將李偉訴至法院,要求其在市級媒體上連續刊登不少于30天的賠禮道歉聲明,賠償公司損失、公證費和律師費用共208500元。李偉辯稱,其所購買的車輛確實存在張貼在車身上的所有問題,該銷售公司與其交涉中存在欺瞞行為。 經查明,李偉的車曾發生兩次事故。2012年12月10日,該車在成功大道往環島干道路段撞到石墩,造成車輛前保險杠和左前部受損;2012年12月21日,該車在翔安區新店鎮新中路停放被撞,導致車輛左前部包括前保險杠、左前燈和左前葉受損。 法院判決:李偉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得再行封堵該汽車銷售公司的營業場所,并移除懸掛或張貼在車身上的文字和標語;李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在市級媒體顯著位置連續10日刊登致歉聲明,為該汽車銷售公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駁回廈門市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李偉僅依自我感覺及他人意見就判斷該車存在上述問題,并未舉證,也未對車輛申請鑒定,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李偉采取過激行為散布不實信息,侵犯了該公司的名譽權。至于該銷售公司主張李偉賠償208500元損失的訴求,因其未能就損失數額進行舉證,故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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