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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遇糾紛勿過激維權 男子試駕出事故遭巨額索賠

2014-03-14 07:37? ?來源:廈門網  責任編輯:藍曉梅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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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遇糾紛 維權有講究

消費者要保留好證據,不要過激維權

如今,汽車消費糾紛越來越多,明天就是3·15消費者權益日,購車時遇到糾紛,如何維權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呢?

海西晨報訊 記者 主父真真 通訊員 海清 漁言 翔法宣

隨著汽車“開”進越來越多的家庭,汽車消費領域的侵權糾紛也越來越常見。本期法眼將分享該類侵權糾紛中的幾個典型案例,為您購車提供參考。

消費提醒

車商口頭承諾

要留書面證據

要提醒廣大市民的是,購車第一步就應注意維權。訂車時,提車時間、贈品種類、車內裝飾等所有經銷商的口頭承諾,都要在發票或收據背面注明,并蓋上銷售店的有效印章;付款時,一定要簽訂購車合同,容易產生誤解的部分要進行詳細詢問說明;提車時,則要仔細驗車;購車后,一旦發現質量問題,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此外,購車者在維權過程中應遵守法律規定。在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而不能采取過度維權或不當維權行為誹謗或詆毀對方,損害其名譽。

案例一

維修抵用券未用已失效

銷售商稱已失效但不能舉證,法院未予采信

2012年9月4日,王芬(化名)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花40多萬元買了一輛轎車。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附件約定,合同價包含20000元維修抵用券,即消費每滿1000元,可抵用一張500元維修贈券,抵用券自車輛發票開具日起兩年有效。王芬付款后,該汽車銷售公司給她開了發票,并附送了40張面值500元的維修抵用券。

車輛交付后,王芬發現車輛轉向系統有缺陷,行駛時往右跑偏。其后,經維修后恢復正常。2013年1月5日、4月21日,王芬在該汽車銷售公司分別維修消費1972.39元和3687.37元。沒想到,兩次消費過程中,該汽車銷售公司都不承認抵用券,王芬遂將該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

“抵用券的存根聯在我們公司這里,說明抵用券已經全部抵用了。”該汽車銷售公司辯稱,贈送給王芬的抵用券已消費完畢,不可重復使用。

王芬說,該公司只給了她客戶聯,存根聯由公司保存,用于驗證抵用券的真實性,客戶聯抵用時才由公司收走。

法院判決:如果按照該銷售公司所說,王芬的抵用券已全部抵用,那么王芬在該銷售公司應該消費了至少40000元以上,與實際不符,故王芬主張抵用券尚未消費抵用,法院予以采信。經一審判決,王芬所購買轎車享有在該銷售公司每消費滿1000元,憑維修抵用券抵用500元的權利。

法官說法

根據合同附件約定,抵用券的抵用額度20000元是合同價款的組成部分,抵用券由被告公司提供給用戶依約享用,系被告在銷售過程中采取的特殊營銷手段,不具有普遍性。

抵用券的使用方法由提供方制定,只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可,具有很強的隨意性,并非通過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就能判明,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被告作為抵用券的提供方對抵用券的使用方法負有舉證責任。對此,被告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試駕出事故遭巨額索賠

法院判消費者僅賠償停用損失3萬元

海西晨報訊 2012年11月4日,張峰(化名)到某汽車銷售公司試駕價值近30萬元的某款小轎車。試駕前,張峰簽訂了《試駕賠償表格》。上面寫明,對于在駕駛或操控過程中以及因違背在此作出的承諾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損壞,張峰同意對經銷商給予完全賠償。

沒想到,已有兩年駕齡的張峰卻開著試駕車撞到了綠化帶,造成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張峰對事故負全責。該試駕車已經購買了保險。張峰和該公司簽訂了《車輛事故協議》。經協商,如保險賠償不足,張峰以原價八五折賠付,張峰預交車輛維修押金5萬元。

2012年11月28日,該汽車銷售公司和保險公司達成定損協議,一次性確定損失195000元。該汽車銷售公司據不返還張峰的5萬元押金,張峰將其訴至法院。張峰認為,既然保險公司已經理賠了,就應該返還5萬元押金。該汽車銷售公司說,原本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256288.25元,但保險公司最終理賠損失195000元,張峰要理賠差額5萬多元。

此外,該汽車銷售公司還反訴張峰需賠償車輛貶值損失41397元、事故車輛停用期間的損失60000元及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

法院判決:張峰應支付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車輛停用損失30000元,因張峰已交了50000萬元押金,該汽車銷售公司需退還押金20000元,駁回該汽車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銷售公司主張車輛的實際損失為256288.25元,但定損報告落款處載明“僅做定損不作理賠用”,其主張并無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即使車輛維修費按195000元計算,差額也由該銷售公司對自身權利的放棄所產生。因此,該銷售公司向保險公司放棄主張權利的部分,并不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部分”。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的賠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賠償范圍主要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有形損失,并不包含車輛貶值損失等無形損失,因此該銷售公司要求張峰承擔車輛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停用損失屬于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輛損失賠償范圍,就該銷售公司的停用損失,法院酌定按30000元計算。

案例三

過激維權侵犯車商名譽

車主被判刊登致歉聲明

2013年1月13日,李偉將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的轎車開到該公司經營大廳,堵住入口,車上還貼著各種標語。李偉堅持認為,該公司賣給他的車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退車并索賠。

2012年11月23日,李偉在該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后來,李偉認為該車存在問題,并多次與該公司交涉。2012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李偉四次用張貼“大燈更換過”、“保險杠噴過漆”等標語的汽車圍堵該銷售公司入口。

2013年1月5日,李偉又將貼有標語的車輛開至外地該銷售公司總部進行交涉。該公司對大燈廠家代碼不同一事出具了證明,但李偉不予接受。2013年1月13日,李偉又將車開到公司經營大廳入口,該公司報警,李偉被罰款200元,并向該公司出具道歉函。但是,李偉的車仍然貼著標語上路,相關圖片在新浪微博中被多次轉發并引發部分網友對該銷售公司做出了負面評論。

該汽車銷售公司將李偉訴至法院,要求其在市級媒體上連續刊登不少于30天的賠禮道歉聲明,賠償公司損失、公證費和律師費用共208500元。李偉辯稱,其所購買的車輛確實存在張貼在車身上的所有問題,該銷售公司與其交涉中存在欺瞞行為。

經查明,李偉的車曾發生兩次事故。2012年12月10日,該車在成功大道往環島干道路段撞到石墩,造成車輛前保險杠和左前部受損;2012年12月21日,該車在翔安區新店鎮新中路停放被撞,導致車輛左前部包括前保險杠、左前燈和左前葉受損。

法院判決:李偉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得再行封堵該汽車銷售公司的營業場所,并移除懸掛或張貼在車身上的文字和標語;李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在市級媒體顯著位置連續10日刊登致歉聲明,為該汽車銷售公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駁回廈門市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李偉僅依自我感覺及他人意見就判斷該車存在上述問題,并未舉證,也未對車輛申請鑒定,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李偉采取過激行為散布不實信息,侵犯了該公司的名譽權。至于該銷售公司主張李偉賠償208500元損失的訴求,因其未能就損失數額進行舉證,故不予支持。

法院多管齊下保消費者維權

海西晨報訊(記者主父真真)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在明日正式實施。消費者在七天內享有“后悔權”、禁止泄露消費者信息、由經營者證明產品無瑕疵、精神損害賠償入法等條款都將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從廈門中院了解到,近年來,廈門市的消費侵權糾紛數量逐年上升,糾紛仍主要集中在傳統類型,如商場購物、旅游服務、餐廳消費、經營場所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等。其中,人身受到損害的案件占絕大多數,是財產損害案件的兩倍多。值得一提的是,網絡購物糾紛逐漸增多。

據統計,2010年至2013年,廈門市法院共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類民事糾紛案件320件(未計入房屋買賣糾紛、醫療侵權糾紛等),涉案標的總額2504.5萬元。其中合同類糾紛191件,侵權類糾紛129件。

為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維權,廈門市兩級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各區法院與消委會設立調處銜接工作室,建立委托調解、邀請調解、指導調解制度,完善消委會調解的司法確認制度。

2.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

3.貫徹有約必守的原則,商家違法承諾,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嚴格懲罰性賠償原則,依法公平保護消費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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