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金川)隨著網絡消費等不同消費方式的增長,新型消費者維權案件也在不斷增長,而商場購物、旅游服務、餐廳消費等這些傳統類型的消費權益糾紛仍占“主角”,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廈門市中級法院昨日發布了近幾年廈門消費維權案件的特點以及相關數據。 從廈門中院公布的數據看,2010~2013年,廈門市法院共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類民事糾紛案件320件(為不完全統計,未計入房屋買賣糾紛、醫療侵權糾紛等),涉案標的總額2504.5萬元。其中合同類糾紛191件,侵權類糾紛129件。在合同類糾紛中,購買、使用商品合同類糾紛62件,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的25件;接受服務合同類的糾紛86件,其中旅游服務合同類糾紛43件。在侵權類糾紛中,財產損害賠償糾紛30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98件。網絡服務類糾紛3件,網絡購物類糾紛3件。 在這些案件中,消費侵權糾紛數量逐年上升,且仍集中在傳統類型,主要是商場購物、旅游服務、餐廳消費、經營場所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等。 此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花樣增多,一些新類型消費侵權糾紛也不斷出現。如網絡購物糾紛逐漸增多,有購買實物類,也有購買網絡服務類。而消費者生命、健康受損害的現象也隨之突出,人身受到損害的案件占絕大多數,是財產損害案件的兩倍多。 案例一 客人在浴室摔傷 酒店承擔部分責任 2012年4月11日,小王(化名)出差到廈門入住某酒店。當晚10時許,小王在入住的房間浴室洗澡時,因浴室地面濕滑不慎摔倒,被送往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救治,住院16天。 2012年8月24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小王受到的傷害為工傷,但尚未進行工傷理賠。經鑒定,小王左上肢喪失功能10%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L1椎體1/3以上壓縮性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 小王將入住酒店告上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王出差入住該酒店受傷,酒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而小王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過錯。 于是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小王79377.41元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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