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起訴 爭奪撫恤金 近日,車女士為此起訴到法院,她請求法官判決三被告從領取的10萬多元中,分出7萬元歸她。 但老林的三個子女卻不認同繼母的看法,他們都說,作為老林的子女,他們有權領取撫恤金,而且,車女士只是老林的第二任配偶,三被告與老林的親緣關系更近,應多分撫恤金。 經審理,法院判決認為,撫恤金、補助金的性質系有關單位給予死亡干部家屬的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分割時除了考慮與死者的親屬關系遠近,還應綜合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照顧撫養程度、經濟依附程度等。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作為老林的配偶、子女,均因老林的去世遭受精神痛苦及遭受經濟損失,因此訟爭款項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車女士要求分割的訴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法官認為,車女士與老林生前共同生活十幾年且日常照顧老林的生活,對老林的經濟依附程度較大,應在分割時予以照顧。因此,認定車女士對訟爭款項享有40%的份額,即41248元,剩余的六成份額由老林的三個孩子平均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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