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陳艷通訊員集法宣)租客把房子轉租給他人后仍拖欠房東租金,房東欲解除合同,次承租人請求代墊租金的,房東不得解除租賃合同。近日,廈門市集美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租賃糾紛。 2010年5月,業(yè)主林某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位于廈門集美某小區(qū)的一套毛坯房出租給王某,租金為每個月700元,每季度繳交一次,租期為五年,王某可以將該房屋轉租給他人,雙方還約定租金超過一個月不交,業(yè)主有權解除合同。 2010年9月,王某將房子裝修以后以每月1200元轉租給吳某,租期從2010年9月至2015年5月,并一次性收取了所有租金。 2010年11月吳某又將該房屋以每月2500元轉租給李某,租期從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李某也一次性繳交了所有租金。由于王某經常拖欠租金,且近幾年房租一直在漲,林某遂想將房子收回來,但是王某不肯。林某于是以王某多次拖欠租金達一個月以上自己有權依照合同約定解除與王某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為由將王某起訴至廈門市集美區(qū)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吳某同意替王某將欠付的違約金及剩下的租金一次性代為墊交,但是林某還是執(zhí)意要解除與王某的租賃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吳某作為次承租人原意代王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的,林某無權解除租賃合同。 經過法官多次調解,各方一致同意:吳某代王某支付欠付的違約金及租金、林某與王某的租賃合同到期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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