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 向競爭對手索賠200多萬 為此,華海達公司向多個部門舉報投訴,但被告公司到目前仍在生產和出口銷售取暖爐等產品。 無奈之下,近日,華海達公司將競爭對手告上法庭,起訴認為,華海達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巴比倫取暖爐”和“巴比倫戶外火爐餐桌”作品,去年已經在福建省版權局登記,而被告擅自生產、銷售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產品,已經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因此,華海達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銷毀全部侵權產品。 在索賠金額方面,此次華海達分別針對兩個產品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被告每個產品賠償人民幣100萬元,再加上為維權支出的費用,總的索賠金額是200多萬元。 昨日,導報記者先后聯系了被告公司負責人及其代理律師,他們都表示不便接受采訪。 不過,被告在提交給法院的書面答辯狀中說,如果作品直接來自于公眾領域或互聯網的共享素材,就不存在侵權。而本案中原告的作品并不具有獨創性,因此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針對被告的答辯,華海達公司反駁說,原告持有相關作品的《作品登記證書》,而且,原告提供《產品設計概念初稿草圖》等證據也完整體現了作品著作權從構思、制作到完成的形成過程。 律師說法 確認侵權要具備兩大條件 哪些情況下,屬于著作權侵權? 對此,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一、獨創性。獨創性又稱原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作的,是作者獨立思考和勞動的產物,而抄襲而成的作品就不具備獨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沒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針對本案,林敏輝律師認為,是否構成侵權,關鍵要看原告作品是否符合獨創性要求,還有雙方作品是否實質相似。從雙方作品圖片上看,涉案作品的線條、材質、色彩、結構在特征上具有極高的相似性。 所以,問題關鍵在于原告的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但是,獨創性作為一個判斷標準,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可變性,最終需要由法院審查后作出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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