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通訊員 陳銘訓 陳旭光 記者陳泥)好不容易看中的一套新房,定金都交了,開發商卻臨時告知“該房已售出”,要么另擇它房,要么退款。看好新房去哪兒了?郁悶的邵女士向12315投訴。經工商部門調解,邵女士最終以9.7折的優惠價買到了同樣戶型、同樣朝向的房子。 今年2月19日,邵女士向思明區塔埔路上的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了一套位于同安、總價57萬元的商品房,并于當天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議書》,還交付了定金5萬元。幾天后,房地產公司通知她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邵女士滿心喜悅地閱讀合同時,意外發現,合同上新房的單元編號并不是自己看中的F棟1205室。 對邵女士的質疑,房地產公司表示,她看上的F棟那套新房,已被別人搶先一步交了定金,人家也已經簽了合同,她只能另選一套了。自己也交了定金,憑什么臨時才被要求改買別的戶型?邵女士覺得很不合理,憤而向12315投訴,堅持要買自己看中的新房。 蓮前工商所執法人員調查了解到,原來,先邵女士一步交了定金的購房戶是直接將錢交到了房地產公司的財務部,而財務部與售樓處沒有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售樓處不清楚該房已經被人買走,確實是房地產公司自己“擺了烏龍”。工商人員指出,房地產公司如果堅持退款,須按違約雙倍返還定金。經過工商人員的調解,邵女士以9.7折的優惠價,在該樓盤E棟選擇了一套朝向、戶型相同的新房。 工商部門特別提醒,在簽訂購房協議書前,消費者一定要與售樓處充分溝通協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不要讓協議只是單方面約束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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