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鷺江慈善分會向思明區慈善會核銷后的相關票據。 制圖/張平原 廈門日報訊 在占道經營專題評議中,市場租賃方提供的一份場地租賃合同引起了市糾風辦的注意,因為這份合同除了約定場地租金外,還特別約定了“捐贈”事宜,并以此作為限制條款。 合同雙方都是國有企業,收益也都是國有資產,為什么不公開地捐贈,卻要以 “租金捆綁”的方式進行?順著這份蹊蹺的合同,市糾風辦會同思明區糾風辦進行了調查。 1 起因 合同中存在強制捐贈的蹊蹺條款 這份合同的甲方為鷺江街道辦事處下屬的營平舊城改造有限公司,乙方則為夏商集團下屬的市場開發建設服務中心。雙方就開禾路農貿市場的租賃事宜簽訂了《農貿市場場地租賃合同》,其中出現了這樣的條款: 第三條第一款約定,“乙方每年應向甲方支付租金250000元。另乙方承諾在每一自然年份的第一季度開始前15日內,向思明區慈善會鷺江分會捐贈50000元,若乙方不履行前述義務的,則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租金50000元” ;第六條第二款中還約定,“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條第一款中約定的捐贈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這份合同的蹊蹺之處就在于,既然要用于慈善捐贈,甲方完全可以在收到租金后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為什么要把這份“善心義舉”轉讓他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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