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收入 慈善分支機構違規收善款 調查首先從思明區慈善會鷺江分會(以下簡稱“鷺江慈善分會”)的機構性質開始。通過走訪思明區慈善會,調查人員了解到,思明區的各街道辦事處都有設立慈善分會,為區慈善會的分支機構;分會一般設置在各街道辦事處的街政辦。鷺江慈善分會也不例外,該分會由街道辦事處的主任、副主任、街政辦主任等擔任會長、副會長,還由街道辦事處的一名工作人員擔任報賬員。 據思明區慈善會介紹,鷺江慈善分會雖為分支機構,但在慈善會的賬戶中設立了一個專門明細科目,開支均由鷺江慈善分會自行管理使用。也就是說,從善款的募集到使用,都由分會自己管理操作。思明區慈善會還表示,為了方便分會進行善款募集,分會還從善款中支出購買了一臺發票打印機。 調查人員查閱了一些單位的捐贈發票“廈門市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發現在捐贈欄目中,都注明“慈善捐款”。根據思明區慈善會提供的說明,“鷺江慈善分會自2005年起至今收入1804246元……其中2013年吸納善款623200元。” 至于為什么要在相關經濟合同中約定“強制”捐款,原因并不難理解,思明區對區屬國有企業及街道下屬企業的捐贈活動有著嚴格的規定,捐贈財產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經集團母公司研究通過并報區財政局備案。就此,鷺江街道辦事處負責人解釋說,街道下屬企業的收益用于捐贈比較難,而由其他企業來進行捐贈就合規了。也就是說,因為街道下屬企業無權擅自處理該項資金用于鷺江慈善分會的善款募集,就采取了“曲線捐贈”的方式。 那么,這種捐贈形式是否合規,鷺江慈善分會(街道辦事處)能否成為接受捐贈的主體呢?顯然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愿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鷺江慈善分會(街道辦事處)僅是思明區慈善會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不能成為接受慈善捐贈的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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