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支出 善款使用未審批公布,只在事后核銷 那么,慈善分會是如何使用這些善款的呢? 思明區慈善會表示,當分會發生購買行為時,由分會報賬員將發票由經辦人、證明人、街政辦主任簽字蓋章后,送區慈善會轉賬;分會所購入的物品,由分會進行管理發放,區慈善會僅負責核銷賬目。鷺江慈善分會報賬員表示,“每一次慈善分會要使用資金前,由街政辦主任通知,到思明區慈善會找出納員預支支票。之后,將所產生的發票整理匯總,找街政辦主任和街道辦事處副主任、主任審核批準簽字,最后將手續拿到區慈善會找出納員報賬核銷。”也就是說,分會自行決定開支,事后找區慈善會核銷就行了。 然而,調查人員注意到,根據思明區慈善會制定的《慈善分會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會編制預算和確定救助項目,須邀請顧問參加集體研究決定,報區慈善會審批公布,按計劃續用。預算追加的救助項目和經費須經區慈善會批準?!备鶕隧椧幎ǎ謺褂觅Y金必須報區慈善會審批公布。 調查人員查閱鷺江慈善分會2013年的幾筆較大支出的賬目憑證,這一年分會共支出21萬余元。其中,2月份一筆購米油費用58000元(發放到社區和愛心超市);5月份,組織困難群眾、優撫、失獨家庭到新開元醫院體檢,費用66511.5元;9月份有兩筆共計65344元的中秋博餅費用,票據名稱為購買糧油,街道辦事處相關人員表示這是用于組織低保戶等群眾進行中秋博餅。 這些善款在使用過程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鷺江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街政辦主任等相關人員都承認,“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沒有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在確定救助項目過程中,沒有邀請顧問集體研究,作為分會負責人也沒有報區慈善會審批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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