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鷺江慈善分會向思明區慈善會核銷后的相關票據。 制圖/張平原 廈門日報訊 在占道經營專題評議中,市場租賃方提供的一份場地租賃合同引起了市糾風辦的注意,因為這份合同除了約定場地租金外,還特別約定了“捐贈”事宜,并以此作為限制條款。 合同雙方都是國有企業,收益也都是國有資產,為什么不公開地捐贈,卻要以 “租金捆綁”的方式進行?順著這份蹊蹺的合同,市糾風辦會同思明區糾風辦進行了調查。 1 起因 合同中存在強制捐贈的蹊蹺條款 這份合同的甲方為鷺江街道辦事處下屬的營平舊城改造有限公司,乙方則為夏商集團下屬的市場開發建設服務中心。雙方就開禾路農貿市場的租賃事宜簽訂了《農貿市場場地租賃合同》,其中出現了這樣的條款: 第三條第一款約定,“乙方每年應向甲方支付租金250000元。另乙方承諾在每一自然年份的第一季度開始前15日內,向思明區慈善會鷺江分會捐贈50000元,若乙方不履行前述義務的,則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租金50000元” ;第六條第二款中還約定,“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條第一款中約定的捐贈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這份合同的蹊蹺之處就在于,既然要用于慈善捐贈,甲方完全可以在收到租金后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為什么要把這份“善心義舉”轉讓他人呢? 2 收入 慈善分支機構違規收善款 調查首先從思明區慈善會鷺江分會(以下簡稱“鷺江慈善分會”)的機構性質開始。通過走訪思明區慈善會,調查人員了解到,思明區的各街道辦事處都有設立慈善分會,為區慈善會的分支機構;分會一般設置在各街道辦事處的街政辦。鷺江慈善分會也不例外,該分會由街道辦事處的主任、副主任、街政辦主任等擔任會長、副會長,還由街道辦事處的一名工作人員擔任報賬員。 據思明區慈善會介紹,鷺江慈善分會雖為分支機構,但在慈善會的賬戶中設立了一個專門明細科目,開支均由鷺江慈善分會自行管理使用。也就是說,從善款的募集到使用,都由分會自己管理操作。思明區慈善會還表示,為了方便分會進行善款募集,分會還從善款中支出購買了一臺發票打印機。 調查人員查閱了一些單位的捐贈發票“廈門市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發現在捐贈欄目中,都注明“慈善捐款”。根據思明區慈善會提供的說明,“鷺江慈善分會自2005年起至今收入1804246元……其中2013年吸納善款623200元。” 至于為什么要在相關經濟合同中約定“強制”捐款,原因并不難理解,思明區對區屬國有企業及街道下屬企業的捐贈活動有著嚴格的規定,捐贈財產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經集團母公司研究通過并報區財政局備案。就此,鷺江街道辦事處負責人解釋說,街道下屬企業的收益用于捐贈比較難,而由其他企業來進行捐贈就合規了。也就是說,因為街道下屬企業無權擅自處理該項資金用于鷺江慈善分會的善款募集,就采取了“曲線捐贈”的方式。 那么,這種捐贈形式是否合規,鷺江慈善分會(街道辦事處)能否成為接受捐贈的主體呢?顯然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愿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鷺江慈善分會(街道辦事處)僅是思明區慈善會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不能成為接受慈善捐贈的主體。 3 支出 善款使用未審批公布,只在事后核銷 那么,慈善分會是如何使用這些善款的呢? 思明區慈善會表示,當分會發生購買行為時,由分會報賬員將發票由經辦人、證明人、街政辦主任簽字蓋章后,送區慈善會轉賬;分會所購入的物品,由分會進行管理發放,區慈善會僅負責核銷賬目。鷺江慈善分會報賬員表示,“每一次慈善分會要使用資金前,由街政辦主任通知,到思明區慈善會找出納員預支支票。之后,將所產生的發票整理匯總,找街政辦主任和街道辦事處副主任、主任審核批準簽字,最后將手續拿到區慈善會找出納員報賬核銷。”也就是說,分會自行決定開支,事后找區慈善會核銷就行了。 然而,調查人員注意到,根據思明區慈善會制定的《慈善分會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會編制預算和確定救助項目,須邀請顧問參加集體研究決定,報區慈善會審批公布,按計劃續用。預算追加的救助項目和經費須經區慈善會批準。”根據此項規定,分會使用資金必須報區慈善會審批公布。 調查人員查閱鷺江慈善分會2013年的幾筆較大支出的賬目憑證,這一年分會共支出21萬余元。其中,2月份一筆購米油費用58000元(發放到社區和愛心超市);5月份,組織困難群眾、優撫、失獨家庭到新開元醫院體檢,費用66511.5元;9月份有兩筆共計65344元的中秋博餅費用,票據名稱為購買糧油,街道辦事處相關人員表示這是用于組織低保戶等群眾進行中秋博餅。 這些善款在使用過程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鷺江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街政辦主任等相關人員都承認,“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沒有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在確定救助項目過程中,沒有邀請顧問集體研究,作為分會負責人也沒有報區慈善會審批公布。” 4 措施 指出存在問題,敦促規范整改 調查結果顯示,鷺江慈善分會在接受捐贈、善款使用管理上都存在諸多漏洞。 市糾風辦、思明區糾風辦指出發現的問題,敦促思明區慈善會、鷺江慈善分會迅速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在慈善款的募集、使用上,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思明區慈善會章程進行規范。 “監督在線”也將繼續關注相關單位的整改情況。 市民評代表 黃永平 曾煥生 曾志強 文/本報記者 薄潔? 圖/本報記者 王火炎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四條: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第二十二條: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思明區)慈善分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分會編制預算和確定救助項目,須邀請顧問參加集體研究決定,報區慈善會審批公布,按計劃續用。預算追加的救助項目和經費須經區慈善會批準。 ■《思明區屬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嚴格控制捐贈(含贊助,下同)等行為。捐贈財產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須經集團母公司研究通過并報區財政局備案,捐贈財產在30萬元以上的須報區政府批準。企業申請捐贈報送的材料包括企業對外捐贈的請示、決策機構決議或相關會議決議和具體捐贈方案(方案包含捐贈事由、捐贈對象、捐贈途徑、捐贈方式、捐贈責任人、捐贈財產構成及其數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街道下屬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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