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日報訊本報解讀《關于在整治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中嚴肅紀律的通知》,并受權披露一批典型案例 “六不準” 1 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或參與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 2 不準支持、唆使、縱容、包庇“兩違”行為或者為違法者提供各種便利 3 不準以說情、抗拒、煽動鬧事等方式干擾妨礙有關部門執法及執行公務,或者組織、煽動、幕后策劃親友和群眾上訪 4 不準對舉報、治理“兩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打擊報復 5 不準利用職便或通過各種關系,在治理“兩違”工作中通風報信、瞞報漏報、消極怠工、收受錢物或獲取其他好處 6 不準在治理“兩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在聯合執法中不按責任分工正確履職 嚴肅查辦 ■嚴肅查處黨員干部、國家公職人員和村(居)干部進行或參與“兩違”的案件 ■嚴肅查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治理“兩違”中失職瀆職、收受賄賂的案件,對管轄范圍內出現嚴重“兩違”現象,綜合治理不力,不及時制止,查處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責任。適時通報典型案件,發揮查辦案件的震懾作用。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繼《關于開展“兩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建立違法建筑快速處置機制的意見》下發后,3月25日,又發出了《關于在整治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中嚴肅紀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報獨家受權解讀《通知》要點,并披露一批典型案例。 嚴明紀律要求 明確規定了“六不準” 哪些人在“兩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中必須遵守相關紀律呢?《通知》指出: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村(居)干部,必須帶頭嚴格執行我市關于“兩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中的規定。 那么,上述對象的哪些行為受到禁止呢?《通知》明確規定了六不準: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或參與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不準支持、唆使、縱容、包庇“兩違”行為或者為違法者提供各種便利;不準以說情、抗拒、煽動鬧事等方式干擾妨礙有關部門執法及執行公務,或者組織、煽動、幕后策劃親友和群眾上訪;不準對舉報、治理“兩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打擊報復;不準利用職便或通過各種關系,在治理“兩違”工作中通風報信、瞞報漏報、消極怠工、收受錢物或獲取其他好處;不準在治理“兩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在聯合執法中不按責任分工正確履職。 相關人員違反“六不準”規定,將會受到什么處理呢?《通知》明確:由有關機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追究問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加強督查懲處 發揮查辦案件震懾作用 《通知》還就督查懲處機制的落實進行了明確。 首先是,開展自查自糾。在4月底前,各區要專門針對是否存在“兩違”行為開展一次自查自糾;對屬于“六先拆”范圍的黨員干部的違建,在規定時間內要做到自行拆除,并通過公開欄、電子顯示屏等載體進行公示。 二是加強監督檢查。通過多種形式公布舉報電話、網絡、來信來訪等舉報渠道,接受群眾監督。各區、鎮(街)要一級抓一級,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市級各責任部門要結合群眾信訪、專題評議等情況,通過明察暗訪等方式,有針對性地聯合組織開展重點檢查。 三是嚴肅查辦案件。嚴肅查處黨員干部、國家公職人員和村(居)干部進行或參與“兩違”的案件,嚴肅查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治理“兩違”中失職瀆職、收受賄賂的案件,對管轄范圍內出現嚴重“兩違”現象,綜合治理不力,不及時制止,查處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責任。適時通報典型案件,發揮查辦案件的震懾作用。 明確“兩違”整治責任主體 區長是第一責任人 《通知》要求全市各級各部門和廣大黨員干部要把治理“兩違”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任務,通過多種形式認真組織學習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通知》還明確了“兩違”整治的責任主體:市“兩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以及“四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相關責任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形成部門合力。各區政府是治理“兩違”的責任主體,區長是第一責任人。 典型案例 對“兩違”不查處反受賄 郭志藝被開除黨籍 ■案發前曾任湖里城管局長、金山街道辦主任、湖里司法局長等職 ■市紀委查明,其任職期間在查處“兩違”等工作中收受賄賂 ■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查處 作為城管局長,負有拆除、查處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的重要職責;作為街道辦主任,同樣應當履行制止違法建設的職責。然而,湖里城管原局長、湖里金山街道辦原主任郭志藝(后為湖里司法局局長)卻利用職務便利,對違法建設行為網開一面,收受賄賂,更為惡劣的是,竟然入股參與違法建設,從中獲取巨額征地拆遷補償款。2013年12月,市紀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決定給予郭志藝開除黨籍處分。對郭志藝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司法機關正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錢權交易 城管局長大肆“關照”違建 近年來,受利益驅使,湖里區部分村民大肆進行違法建設,為使違法行為免于被查處,掌握查處權利的城管部門領導便成為一些違法者重點“攻關”的對象,面對五花八門的行賄手段,郭志藝的思想防線很快就潰堤了。 2004年底至2005年初,湖里區殿前村村民陳某的殿前工業園廠房要違建加層,為免遭城管部門拆除,他找到時任湖里城管局長兼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郭志藝,請其“關照一下”,郭同意了。在郭志藝的“關照下,違建得以順利完成。事后,郭志藝收下陳某送上的賄賂款5萬元。在類似的“關照”下,一些本該查處的違建逃避了查處。2006年下半年,湖里區后坑村村民李某找到時任湖里城管局長的郭志藝,請郭志藝對其擁有股權的某公司的違章擴建廠房予以“關照”。在郭志藝的幫助下,李某的公司廠房得以違法擴建。2008年至2009年,李某又找時任金山街道辦主任的郭志藝,請求對自己公司的廠房及共用設施在拆遷補償方面予以“關照”。李某的公司順利獲得巨額拆遷補償后,李某送給郭志藝現金30萬元,郭志藝欣然收下。2008年,湖里區高林社區村民林某要和高林社區、金林社區合作違法翻修擴建兩個社區的舊辦公樓,從一層擴建加蓋至四層,林某請郭志藝從中予以“關照”。翻修擴建完成后,郭志藝通過借錢收取利息的方式,收取林某送給的賄賂款18萬元。 正是這種“關照”,湖里區一些地方的違法建設得以順利建成,而郭志藝則以“借”或其他手段大肆收受賄賂,數額達百萬元之巨。 覬覦拆遷補償款 街道辦主任入股參與違建 隨著特區建設發展的需要,湖里區金山街道轄區內大量的土地面臨征地拆遷,拆遷補償款便成了一些人覬覦的“香餑餑”,郭志藝也眼紅了,作為街道辦主任,非但不履行制止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職責,反而入股參與違法建設。從2008年初至2009年下半年,郭志藝入股參與他人違建,個人從中非法獲利480多萬元。 2008年初,郭志藝出資10萬元與金山街道某社區村民林某等3人合伙在金山街道后坑垃圾中轉壓縮站附近違法搭蓋廠房。在其后的征地拆遷中,郭志藝個人從中非法獲利148萬元。按同一手段,同年下半年,郭志藝出資7萬元與金山街道某社區村民林某、王某等人合伙在金山街道高林社區黃厝菜市場內違法搭蓋店面,2011年,在政府征地拆遷中,郭志藝個人從中非法獲利38萬元。2009年下半年,郭志藝又出資130萬元與金山街道某社區村民石某等3人合伙在金山街道五通社區坂美社違法搭蓋廠房,2010年至2011年初,在政府征地拆遷補償中,郭志藝個人從中非法獲利300余萬元。 在接受紀委調查時,郭志藝供述了自己在金山街道轄區內與他人合伙入股參與4處違法建設,其中有3處已獲得拆遷賠償。郭志藝還承認,自己利用擔任金山街道辦主任的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向湖里區城管執法人員打招呼等,為自己參與的3處違法建設得以建成提供幫助。 盡管郭志藝在收受賄賂時采取了種種移花接木的手段,然而,“禍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他仍無法逃避黨紀國法的追究。面對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巨大的利益誘惑,是廉潔從政,忠實履行職守,還是貪欲膨脹,導致權力失控,郭志藝一案給廣大黨員干部敲響了警鐘。
集美城管執法局 工作人員嚴重失職被處分 2013年1月,杏林街道辦相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村民謝某頭在鰲美路違法建設后,多次以街道辦名義向集美區城管執法局杏林中隊書面通報。但是,杏林中隊并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查處措施,片區執法人員陳某州還一度以“舊房翻建”應付杏林街道辦,對違建人“責令停工”、“通知當事人到中隊接受調查”等措施也停留在口頭通知上。直到2013年5月8日,違建到達第5層時,杏林中隊才發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當違建達第7層時,杏林中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僅在2013年6月組織拆除部分模板后,對第8層鋼筋立柱進行過強制拆除。由于集美城管執法局杏林中隊副中隊長陳某超、杏林中隊第三分隊分隊長陳某州兩人在查處該違建中的嚴重失職和不作為,導致該違法建設從2013年初動工到2013年7月長達半年多的時間里,不僅不能得到有效查處和制止,反而越建越高,最后形成占地約702平方米,地下一層、地上九層的違建“巨無霸”,其中僅200平方米有合法用地和建設手續。更為嚴重的是,在有關部門介入調查時,杏林中隊有關人員為逃避責任,事后補發了確認該處建設用地合法性的《確認函》。 經紀檢部門事后調查認定,陳某超、陳某州身為中共黨員,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犯失職錯誤,2013年10月,集美區城管執法局紀委決定給予陳某超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陳某州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執法隊負責人 弄虛作假收受賄賂 2005年11月,時任翔安區綜合執法隊負責人的王建閩,負責查辦沙美磚瓦廠股東彭某在、彭某坪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開辦磚瓦廠一案,在明知該案非法占用農用地面積已達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依法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接受彭某坪、李某等人吃請和所送煙酒等物品,故意少測算該磚瓦廠毀林占地面積,僅以非法占用林地18畝進行行政處罰,而未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結束后,王建閩收受彭某在等人委托李某送予的2萬元賄賂款。2012年12月,翔安區區委決定給予王建閩開除黨籍處分。 農場黨支部書記 帶頭毀林違建受查處 2010年10月,海滄區海滄街道古樓農場黨支部書記林國強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等審批手續情況下,擅自砍伐古樓農場龍眼果樹,毀林16.4畝,并將平整好的空地租給謝某作為制作水泥預制方樁的場地,謝某在該場地上違法搭蓋活動房。2011年8月,有關部門在巡查中發現上述違法占地建設,并進行了制止。2013年6月,海滄區紀委以林國強非法占用土地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本周民評接訪名單 本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各有一位市民評代表或市政府特邀監察員“坐鎮”本報。屆時,您可以撥打民評熱線5581719或到市民評接訪室(廈門日報報業大廈一樓)反映情況。 星期一 留典芳 星期二 段小紅 星期三 林雪云 星期四 鄧麗萍 星期五 陳昭毅 受 理 范 圍 ●行政行為失當,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問題 ●服務態度和質量差,工作效率低和作風不扎實問題 ●違反政策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問題 ●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謀取單位或個人私利問題 ●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問題 ●進行壟斷性經營或勒索性有償服務問題 (掃描二維碼,登錄“廈門糾風在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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