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戴舒靜 實習生 王華穎 通訊員翔法宣)因為在借據上多寫了一句話,債主所稱的35萬元“借款”,被法律認定無效。近日,翔安區法院審理一起借貸糾紛,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借款時一定要簽正式有效的借貸合同。 原告鄭先生說,2011年年末,被告陳某因資金周轉不順,向自己借款35萬元,還當場寫了一張借據,并承諾一個月后償還。因為數額較大,陳某便寫明,讓鄭先生通過匯款方式將35萬元轉到陳某的銀行賬號上。借據單上,還有陳某的簽名和手印。 鄭先生說,一個月后,陳某并沒有按期還錢。而且一拖就是兩年多,鄭先生一紙訴狀將陳某告上法庭。 被告陳某卻堅稱沒有借款一事。鄭先生本想著有借據在手,能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可是法院判決的結果讓他非常不滿。原來,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鄭先生持有借據,他和陳某之間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借據上寫明的“全部借款匯入到借款人指定銀行”,這表明,陳某給鄭先生借據單時,還沒收到借款,兩人的借款合同雖成立但不生效。 而且,鄭先生單方改變借款合同,用現金支付借款,這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主張合同關系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而鄭先生必須舉證35萬元確實有借出。可是,鄭先生說,當時他已經拿了借據,哪里會想到給錢時要讓對方再寫份錢已經到手的證明呢? 因為鄭先生訴請陳某返還借款35萬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鄭先生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鄭先生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不管案件中35萬元是否已經借出,它都給市民一個警醒:借貸時一定要簽正式有效的書面合同,盡量把借貸細節寫清楚,才能讓法律保障自己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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