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賴彩霞 通訊員 楊長平/文 楊靖/漫畫)一員工因被拖欠工資與其雇主發生勞動爭議,一怒之下,他將公司告到了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欠薪與經濟補償金等,公司不服,反將該員工告上了法庭。近日,思明區法院對該案進行調解,導報記者參與了調解過程。 糾紛 小陳(化名)原來是廈門某科技公司的行政經理?!?012年7月我就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拖延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醫社保,還經常拖欠工資。去年11月,因公司拖欠工資及對我調崗降薪、違法解聘等問題,我申請了勞動仲裁?!毙£愊蛑俨梦瘑T會請求裁決確認他和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入職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欠付的工資、兩個月高溫補貼以及經濟補償金等。仲裁委員會根據雙方陳述作出裁決,認定勞動關系成立,公司應當支付欠薪和經濟補償金等。 “小陳在我司上班期間,經常無故脫崗,還發郵件給全體職工,其中言辭侮辱了公司領導;三個多月來累計脫崗時間大大超過公司的規定,屬于累計曠工予以開除的情形,因此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7800元;在8月份起完全停止履行其作為行政經理的職責,公司也相應停發了崗位績效部分工資,因此公司只需支付該期間的部分工資。”面對裁決結果,這家公司不予認可,將小陳告上了法庭。 調解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系,均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公司來說,公司所提供的證人證言、電子郵件及考勤記錄均不足以證明小陳無故脫崗時間累計達到“曠工6天以上”的程度。而小陳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2013年8月至11月期間其處于工作狀態。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薪資管理規定或約定來證明公司有權不發放小陳部門經理崗位工資及職務工資。因此,支付該部分欠薪責無旁貸。 不過,小陳主張的高溫補貼、工齡補貼等未有相關證據證明。而其要求的經濟補償金,雖有一定道理,但從雙方的證據來看,小陳在工作中也存在一定失職,因此建議經濟補償金作適當調整。最終,科技公司確認自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同意于一周內為小陳辦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手續,同時一次性支付22500元給小陳。小陳接受這一調解建議,并對此前言語失當表示了歉意,雙方案結事了。 建議 勞動者應該提高法律意識,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做到不侵害、妨礙他人的合法權益;不支持用小字報或張貼標語的形式主張權利,一旦語言過當甚至違背事實,就可能造成企業信譽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名譽的負面影響,反而不利于維護自身權益;不支持隨意離崗等消極行為。 企業則應該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盡可能完善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及繳納社保,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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