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遭遇家暴,如何證明?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家庭暴力屬于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 不過,能否勝訴,關鍵是家庭暴力證據的提取和保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主張的提出方,應該舉證證明家暴確實存在。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在只有夫妻二人在場的情況下,較為隱蔽,證據難以收集。 對此,林敏輝律師建議,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證據時,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毆打她之后寫下的悔過書;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到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鑒定書;留存被打后的照片、錄影等資料;如果有目擊證人的,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 法官說法 如何認定,構成家暴? 法官說,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認定,應從主觀過錯、傷害行為、傷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首先,施暴方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施暴方實施暴力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和故意性,過失的情形應予以排除。 其次,具有傷害行為。家庭暴力的類型一般有三種,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傷害行為指的是施暴方對受害方實施了侵犯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的強暴行為,在客觀上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也可能是消極的作為。 再次,傷害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可以從兩方面判斷:一是在程度上達到輕微傷;二是在時間上具有延續性,比如一年以內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達到三次以上。由于輕微傷是刑事領域法醫學鑒定上的一個概念,這就要求受害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傷害后積極保留證據,如報警、驗傷等,以便證明對方的傷害已經達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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