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海峽導報4月5日訊 劉太太被老公打到骨折;林女士遭老公痛毆致鼓膜穿孔;小菲多次被老公打傷…… 最近,廈門兩級法院頻頻受理“家暴離婚案”,因家暴受害舉證困難,其中多數離婚官司都被駁回訴求。 法官指出,因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內部,具有隱蔽性,受害人要在法庭上證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案例1 老公打老婆 打到她骨折 “他經常打我,這樣的家暴婚姻真的無法繼續下去!”近日,劉太太向海滄區法院遞交起訴書,請求判決離婚。 劉太太說,結婚已經三年多,兒子也已兩周歲了,但家暴讓婚姻難以為繼。 他們是自由戀愛的。剛結婚時,夫妻雙方也相處融洽,感情較好,丈夫老劉還將戶口遷入妻子家中。 但后來,夫妻二人開始經常為瑣事爭吵,婚姻陷入“惡性循環”。劉太太說,爭吵后丈夫經常毆打她,因為家暴,夫妻吵架更多,感情也日漸惡化。 去年年底,兩人再次因瑣事爭執。當時,老劉還動手毆打了妻子,造成劉太太掌骨骨折。這次被打受傷后,劉太太報了警。不久后,她又起訴到法院。 劉太太起訴認為,夫妻二人之間已無任何感情,因此請求判決離婚,此外,她還要求丈夫賠償因家暴導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但丈夫老劉不同意離婚。他說,孩子還年幼,還需雙方共同撫養。而且,雙方偶爾吵架不算家暴。 法官點評 偶發性沖突 不算是家暴 原告劉太太在爭執中受傷,能否認定她遭受家庭暴力?對此,法官認為,雙方發生肢體沖突,雙方均有一定過錯,老劉應該不存在實施家庭暴力的主觀惡性。劉太太所受到的傷害從程度上判斷尚未達到一定的后果,雙方的肢體沖突僅發生一次,在時間上不存在延續性,應為“偶發性沖突”,且劉太太受傷程度較輕。因此,不能認定為家暴。 而且,老劉要求改善夫妻關系的愿望非常強烈,因此,只要雙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相諒解,加強溝通,夫妻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法院認為,他們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駁回原告的離婚訴求。 案例2 寫完保證書 繼續打老婆 丈夫一次次寫下保證書,承諾不再打老婆,但每次都“違約”繼續家暴。近日,導報記者從海滄法院獲悉,該院受理了一起如此特殊的家暴離婚案。“他每次打完我,都會寫保證書,可是一次比一次打得厲害。”小菲說,她實在受不了家暴了,她要離婚。 小菲說,她和丈夫林先生是通過網絡相識并相愛的。認識半年后,兩人就登記結婚了。婚后,丈夫經常毆打她,最近一次,還是她母親在場的時候。當時,丈夫用拳頭用力地打她的臉和頭部,臉被打腫了,鼻子和嘴唇都出血,脖子也被掐得青一塊紫一塊。 法官點評 包容對方 仍有和好可能 在作出判決前,海滄區法院的法官還對夫妻雙方進行“勸和”,建議小菲再給丈夫一次機會。 法官認為,小菲和丈夫目前雖有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并且分居。但只要雙方互諒互讓,共同關心家庭和孩子,本著包容之心善待對方,珍惜曾經擁有的美好愛情,兩人還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法院駁回小菲訴求。 案例3 夫妻互相打 兩人都獲刑 夫妻二人竟然拿起鋤頭和凳子互打,結果,老公被打致骨折,老婆則是鼓膜穿孔。近日,導報記者從法院獲悉,這對夫妻因犯故意傷害罪,雙雙獲刑。 據了解,這對夫妻打架,并非僅有一次。此前,他們兩人就曾因吵架動過手,妻子林女士持一根鋤頭柄敲打老公,結果打中老公右手臂,致使丈夫江先生右尺骨骨折。 第一次打架后,他們夫妻并未就此收手。不久后,雙方又一次因瑣事在家中鬧矛盾,在爭吵中,丈夫持一張塑料凳狂砸妻子,結果砸中妻子頭部,導致妻子右側鼓膜穿孔。 夫妻二人輪番報警,最終引起警方重視。在警方催促下,他們先后投案自首。 法官點評 互相諒解 酌情從輕處罰 經過審理,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丈夫江先生和妻子林女士各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為何作出從輕判決?對此,法官解釋說,夫妻二人都是自首,再說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發,他們二人在庭審時又能夠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所以酌情從輕處罰,判了緩刑。 律師說法 遭遇家暴,如何證明?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家庭暴力屬于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 不過,能否勝訴,關鍵是家庭暴力證據的提取和保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主張的提出方,應該舉證證明家暴確實存在。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在只有夫妻二人在場的情況下,較為隱蔽,證據難以收集。 對此,林敏輝律師建議,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證據時,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毆打她之后寫下的悔過書;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到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鑒定書;留存被打后的照片、錄影等資料;如果有目擊證人的,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 法官說法 如何認定,構成家暴? 法官說,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認定,應從主觀過錯、傷害行為、傷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首先,施暴方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施暴方實施暴力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和故意性,過失的情形應予以排除。 其次,具有傷害行為。家庭暴力的類型一般有三種,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傷害行為指的是施暴方對受害方實施了侵犯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的強暴行為,在客觀上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也可能是消極的作為。 再次,傷害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可以從兩方面判斷:一是在程度上達到輕微傷;二是在時間上具有延續性,比如一年以內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達到三次以上。由于輕微傷是刑事領域法醫學鑒定上的一個概念,這就要求受害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傷害后積極保留證據,如報警、驗傷等,以便證明對方的傷害已經達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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