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喊冤,法院判定“離婚協議有效”,提醒莫鉆法律空子 ? (資料圖) 為了規避限購、限貸買房,一對夫妻在5年前“假離婚”,還簽了份離婚協議。如今感情破裂,妻子要求丈夫執行離婚協議,而丈夫卻大喊不公,兩人鬧到了思明區法院。法院認定離婚協議有效,男方不服而上訴。近日,二審調解結案。法官提醒:千萬別為一時的利益而鉆法律的空子。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起訴 離婚近四年后 前妻討要50萬 王燕與趙強是同事也是夫妻,其他同事說他們堪稱“模范夫妻”,“夫唱婦隨”,根本沒想到兩人會離婚。2004年,趙強貸款買房,兩人還有了孩子。 不過,2013年4月,王燕把趙強告到了思明區法院,還拿出一紙離婚證書,顯示兩人的夫妻關系早在2009年就結束了。 王燕說,2009年6月,因感情破裂,雙方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辦了離婚手續。按照協議,原本一家三口居住的房產歸趙強,趙強補償她50萬元,但至今趙強始終拒絕支付。王燕請求法院判令趙強立即支付50萬元及利息。 辯解 丈夫舉證“假離婚” 認為當初協議無效 對此,趙強在法庭上則說,當時離婚是因為他們要買第二套商品房,為了規避政府的限購、限貸政策,兩人策劃假離婚,還寫了離婚協議書。也正因為是假離婚,趙強并沒有太在意財產分割的問題,匆忙簽了字,兩人領了離婚證當天就去買了第二套房,房子登記在王燕的名下。趙強承認,現在兩人感情確實破裂了,因為他的姐姐之前撞見王燕和別人“在一起”,兩人隨后因此分居。但他堅持認為既然之前是假離婚,離婚協議書就應無效。 為了證明兩人當初是商議好的假離婚,趙強還提交了種種證據。2010年,第二套商品房交房時,趙強以丈夫的身份去辦交房手續。小區的物業管理處也證明,兩個人一直同住,物業費是王燕來交的。法院還依據趙強的申請調查發現,離婚后趙強家中的水電費、煤氣費等均從王燕的銀行賬戶扣繳。 趙強說:“現在住的這套房子是結婚前我貸款買的,結婚之后,我的工資都交給她,家里買車,買第二套房,我也出錢出力。而且,離婚之后孩子歸我,她不僅不用付撫養費,雙方所有債務全部由我承擔,還要我補償50萬元,這難道公平嗎?”因此,趙強表示,將保留向王燕追索夫妻共有財產的權利。希望法院駁回王燕的訴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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