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廈門日報訊(記者 郭桂花)為規范查處無照、無證經營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昨日下午,《廈門經濟特區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稱《草案》)在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xm.gov.cn)和廈門市法制局網站(http://www.fzj.xm.gov.cn)上刊載,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在4月20日前可將意見和建議發至郵箱fzj_lc@xm.gov.cn,或將書面意見寄至廈門市法制局。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將得到最大限度保障 《草案》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比如,對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立即退還當事人;當事人不明確的,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應當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領取財物,公告期限屆滿仍未領取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的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草案》指出,對無照經營行為,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經營者停止無照經營行為;拒不停止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無證經營最高擬罰50萬 《草案》還規定:對無證經營行為,由有關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責令經營者停止違法行為,將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無證經營行為涉及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將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有關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貨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貨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在市、區、鎮政府及街道辦允許的交易場所和時間內進行的早市、夜市、集市等,不適用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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