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籌備婚禮用的1.8萬元不應歸還,兩套首飾當還男方 ?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戀愛雖易,婚姻不易”,果不其然,這對80后的小夫妻,相識一年結婚登記僅兩個月,卻在辦酒席前要離婚,并就男方所給的1.8萬元和兩套首飾起糾紛?一個說是彩禮,一個說是籌備婚宴之用,于是男方把女方告上了法院。 分手 領證后同居兩月吵架 婚宴前鬧翻說“拜拜” 2010年11月,阿偉與曉婷經人介紹認識,兩個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系。 2011年11月,兩人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住到了一起,并開始籌劃婚宴。2011年12月,阿偉交給曉婷1.8萬元現金以及鉑金、黃金首飾各一套。 然而就在距離2012年1月9日婚宴只剩兩天,曉婷打電話跟阿偉說:“我們的婚禮取消吧。”同時也打電話通知酒店。2012年1月10日,雙方與酒店辦了違約手續,阿偉支付了近2萬元的違約金。 兩人的關系為何破裂呢?在法庭上,阿偉認為曉婷不明事理,曉婷則說登記后他們開始生活在一起,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婆媳之間也有矛盾。 2012年5月,阿偉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法院以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為由駁回了阿偉的訴請。 時隔一年,2013年3月,阿偉再次上思明區法院,不僅要求離婚,還要求曉婷返還1.8萬元彩禮及兩套首飾,并支付取消婚宴的違約金。在一審法院判決后,曉婷不服判決,又上訴至市中級法院,為了這場離婚糾紛,兩人耗費了兩年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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