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籌備婚禮用的1.8萬元不應歸還,兩套首飾當還男方 ?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戀愛雖易,婚姻不易”,果不其然,這對80后的小夫妻,相識一年結婚登記僅兩個月,卻在辦酒席前要離婚,并就男方所給的1.8萬元和兩套首飾起糾紛?一個說是彩禮,一個說是籌備婚宴之用,于是男方把女方告上了法院。 分手 領證后同居兩月吵架 婚宴前鬧翻說“拜拜” 2010年11月,阿偉與曉婷經人介紹認識,兩個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系。 2011年11月,兩人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住到了一起,并開始籌劃婚宴。2011年12月,阿偉交給曉婷1.8萬元現金以及鉑金、黃金首飾各一套。 然而就在距離2012年1月9日婚宴只剩兩天,曉婷打電話跟阿偉說:“我們的婚禮取消吧。”同時也打電話通知酒店。2012年1月10日,雙方與酒店辦了違約手續,阿偉支付了近2萬元的違約金。 兩人的關系為何破裂呢?在法庭上,阿偉認為曉婷不明事理,曉婷則說登記后他們開始生活在一起,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婆媳之間也有矛盾。 2012年5月,阿偉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法院以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為由駁回了阿偉的訴請。 時隔一年,2013年3月,阿偉再次上思明區法院,不僅要求離婚,還要求曉婷返還1.8萬元彩禮及兩套首飾,并支付取消婚宴的違約金。在一審法院判決后,曉婷不服判決,又上訴至市中級法院,為了這場離婚糾紛,兩人耗費了兩年時間。 爭議 男:1.8萬元是彩禮應歸還 女:辦婚禮花掉了,還不了 從2012年12月至開庭之時,阿偉和曉婷就不再見面,只通過短信和QQ聯系,為了錢和首飾爭執不下。這回,曉婷也同意離婚,但她認為阿偉的要求太過了,尤其不能夠認同阿偉的“彩禮”一說。 曉婷說,當時兩個人已經登記結婚了,1.8萬元是交給她來籌辦婚禮用的。其中的1萬元用來購買喜餅券了,票據還在;剩余8000元則在布置新房等其他事情上花掉了,這些錢不應該作為彩禮歸還。 阿偉拿出保質單來證明首飾是他花錢買的,但曉婷認為,這屬于登記結婚后購買,打算結婚儀式上用的,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曉婷還說,即便法院不認為是共同購買的,從給付時間來看,也應該視為贈與。 至于取消婚宴的違約金,曉婷解釋,婚宴的取消不是因為她的緣故,而是阿偉及其家人在婚禮前的種種行為,導致婚宴不能如期舉行,違約金應由阿偉自行承擔。 說法 法院結合事實與風俗 認定1.8萬元不能算彩禮 兩級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于2011年11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個月后,阿偉將現金1.8萬元及兩套首飾交給曉婷,雙方還定下了在酒店辦婚禮的日期,著手籌辦。結合事實與風俗來看,1.8萬元現金不應視為“彩禮”,應視為男方交給女方籌備婚禮的部分費用,阿偉要求返還這筆款項不合情理。 關于首飾問題,從證據來看,應認定為阿偉購置的。阿偉將兩套首飾交給曉婷,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前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具有特殊性,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結婚登記之后,婚禮舉辦之前,雙方發生了離婚爭議,婚禮因此取消,并確認不再延續婚姻關系,因此贈與條件未成立,阿偉有權要求返還首飾物品。 關于取消婚宴違約金,是阿偉和曉婷一同要酒店辦理的,雖然是阿偉繳納的違約金,但阿偉無法證明是他的個人財產支出,應認定是由兩人的共同財產支出,所以阿偉要求曉婷支付違約金,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阿偉和曉婷離婚,曉婷應返還阿偉鉑金首飾和黃金首飾。(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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