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區城市義工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思明區城市義工協會,英文譯名為Siming City Volunteer Association(縮寫為SMCV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思明區有愛心的社會各階層人士組成,圍繞關愛服務、公共文明、社區服務、健康救助、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等內容,幫扶有需要的社群,弘揚傳統文化,引領社會新風氣,傳播文明的社會團體,負責全區義工服務活動的總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會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服務社會,傳遞愛心,傳播文明”為宗旨,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區義工服務活動,倡導公民弘揚和踐行雷鋒精神,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互助、友愛的和諧關系和“學習雷鋒、奉獻他人、提升自己”的道德風尚,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思明區委文明辦的領導和思明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民族路4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系,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 倡導志愿者的奉獻精神,培養公民的責任意識和服務能力,促進社會建設健康發展;
(三) 為思明區的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環境保護、幫孤助殘、支教掃盲、搶險救災、關愛未成年人以及全市、區等大型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服務;
(四) 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五) 規劃、組織全區義工志愿服務活動,協調、指導、促進義工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 組織對義工進行招募、培訓、交流、表彰、獎勵;
(七) 開展與全市各級、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度。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承認本會章程并提出入會申請,經會長辦公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自覺執行思明區城市義工協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思明區城市義工協會,承認和接受思明區城市義工協會的管理和指導;
(三)自愿奉獻個人的精神、才能和時間,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
(四)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符合從事志愿服務所要求的身體條件、服務技能或者服務資格。
第九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單位會員及各志愿者隊伍審查通過,并報備城市義工協會秘書處;
(三)雙方簽訂城市義工工作協議。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根據本會的決議精神,依法獨立開展工作;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四)向本會推薦會員;
(五)可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
第十二條 會員用本會名義組織開展活動,須報本會秘書處批準。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決定撤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接納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為名譽會員。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表彰和獎勵在志愿服務中表現突出的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需提前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本會秘書處于一個月內予以回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研究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區委文明辦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當選為理事的單位會員,由其負責人作為代表出任,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年度工作方針、計劃和任務;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聘請本會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
(七)決定本會機構設置,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計和監督本會的財務收支狀況;
(九)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區委文明辦審查并經區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應是本會的骨干會員,上報區委文明辦審查,并經區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才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及協會其他專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區委文明辦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工作;
(二) 經會長授權,可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社會捐助;
(三)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區委文明辦和區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工作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區委文明辦審查同意,并報區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區委文明辦審查同意,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程序,予以注銷。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區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區委文明辦和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