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 承認外租100個車位 隨后,記者剛到仙岳路停車場管理處了解情況,就被坐在門口的一名男子攔下,看到是記者要采訪,男子很不情愿地說:“怕了你們,停車場現(xiàn)在沒什么問題。” 當記者詢問停車場內為什么有那么多蒙塵車輛時,男子支支吾吾地說:“這邊停車場挺好的,人家車主有錢,就把車停在那里嘛。”記者追問車輛為什么集中長期停放,男子回答說:“車主家里有什么事不在家吧。”上百輛車的車主全都不在家嗎?面對記者的質疑,男子不斷地干咳,最后承認說,這些車位已經(jīng)集中出租給了一家公司,至于公司叫什么名字,他說想不起來了。 在記者一再追問下,男子說,這家公司與停車場簽了合同,租了100個車位,費用是按月繳納,每個月的月初會來續(xù)交費用。記者想向停車場負責人進一步了解情況,男子以領導不在為由,拒絕采訪。 相關新聞 “公用”擅改“專用” 每個車位最高可罰10萬元 記者了解到,根據(jù)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廈門經(jīng)濟特區(qū)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縮小停車場使用范圍或者將公共停車位改成專用停車位,確需改變的,應當公示征求意見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設部門同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同時,不得影響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時間持續(xù)超過四十八小時。 針對違規(guī)情況,條例還有處罰措施,例如將已配建停車場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縮小停車場使用范圍或者將公共停車位改成專用停車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停車位1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停車位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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