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楊長平)一張辦了7年的儲蓄卡,卻莫名其妙地被人在廣東轉賬、取款,44萬元一下子就沒了。玉華(化名)與銀行協商不成,便上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其44萬元及利息。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判決。 玉華于2006年辦了一張銀行儲蓄卡,后來她把卡和密碼交給自己的親妹妹使用。去年2月份,玉華的妹妹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卡里的錢全沒了,卡也不能用了,而她曾辦理銀行短信提醒業務,一直都沒有收到賬戶支出的短信。 姐妹倆報警后,警方發現,2013年1月28日和1月29日,在廣東湛江有人通過3次轉賬和8次取現,盜走玉華銀行卡內的44萬元存款。從警方調取到的現場監控錄像可以看出,盜賊所持的卡與銀行卡的外表不同,是一張克隆卡。 在庭上,玉華說,銀行未能保證其卡內存款的安全,被人用克隆卡盜刷,沒有履行應有的義務,明顯存在過錯,理應賠償。 但銀行一方也提出反駁:雙方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玉華也負有對銀行卡交易信息及交易密碼妥善保管的義務。玉華將銀行卡轉借給妹妹使用,對銀行卡的保管存在過錯,對交易信息、交易密碼保管不善,也有過錯。 思明區法院認為,此事主要原因在于銀行未能盡到保護儲戶存款及交易安全的義務,不能識別銀行卡真偽,銀行存在重大過錯,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制作偽卡需要取得卡內的賬戶信息資料,其在ATM機上還需憑交易密碼方可取款,玉華未能妥善保管密碼等賬戶信息,將銀行卡及密碼交給妹妹使用,違反了雙方不得轉讓或轉借銀行卡的約定,擴大了銀行賬戶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玉華對于其存款被他人盜取存在一定的過錯。 經審理,思明區法院認定,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玉華的損失,銀行應承擔70%的責任,玉華自行承擔30%的責任。據此判決銀行賠償玉華30.8萬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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