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立法防治過勞死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大學黃席樾教授曾在2005年全國“兩會”上提交議案,建議立法防止過勞死。黃席樾提出,應從法律角度界定過勞死,明確符合一定條件的過勞死是工傷中的一種。為給過勞死死者以最廣泛的、最大限度的補償,黃席樾建議制定一部全面的《過勞死防治法》。 第一批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農民工胡小燕,在2012年全國“兩會”上針對頻頻發生的職場過勞死現象,呼吁將過勞死定為職業病,定期對勞動者進行身體檢查,排除潛在生命安全隱患。她建議立法把過勞死認定為工傷。 【他山之石】 [日本] “勞災”享補償 日本對過勞死實行事后救濟制度,包括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如果疲勞過度以及疲勞過度導致自殺被認定為勞動災害(簡稱“勞災”,相當于我國的工傷),可以提起勞災保險申請,從而能夠享受到療養補償、損害補償、遺屬補償等。近年來,日本政府開始修改過勞死認定標準,從只調查死亡之前一星期內的工作狀況改為調查六個月內的情況,以掌握“疲勞積蓄度”,同時考慮除工作時間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頻繁程度、工作環境等,還規定了企業保障勞動者安全的義務。 [歐美] 事前預防過勞死 美國和歐洲各國普遍采用事前預防措施,包括美國公司為給員工減壓制定的彈性工作制度;歐盟及各成員國制定的《健康與安全工作法》等法規,要求公司向員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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