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表示,目前中國的勞動者因過勞而致傷、致殘甚至死亡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勞動部門一般不給予過勞傷亡工傷認定,致使勞動者的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 海西晨報訊(記者 張尚初)昨日,來自全國20個省市的138名律師和勞動者代表,將一封聯名的《關于將職工過勞傷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建議信》寄往國務院法制辦。信中呼吁,盡快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將過勞傷亡認定為工傷。 “支持將過勞傷亡認定為工傷。”來自廈門的勞動者代表張學軍說,過勞傷亡非常普遍,遭遇過勞傷亡的勞動者及其家庭都要承受沉重的經濟壓力。但目前過勞傷亡卻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對此,山西宏烜律師事務所的王克儉律師說,如果超時加班引發的疾病得不到工傷認定,一來無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二來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 聯名建議信發起人之一的廈門律師鄧慶高認為,工傷認定屬于社會法的范疇,應當遵循社會法的有關規范和原則。社會法的基本宗旨是體現對社會弱者傾斜保護的需要。因此,為維護社會的公平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對于一些事實和法律的模糊地帶,在作出最終抉擇時,應當以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作為選擇的出發點,以有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記者看到,在這封聯名建議信中,勞動者代表們提出了兩點訴求:第一,明確“職工因超時加班工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引發疾病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況建議增加一款“職工因超時加班工作在下班后合理的時間(如12小時)內突發疾病的”。 人大代表建議立法防治過勞死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大學黃席樾教授曾在2005年全國“兩會”上提交議案,建議立法防止過勞死。黃席樾提出,應從法律角度界定過勞死,明確符合一定條件的過勞死是工傷中的一種。為給過勞死死者以最廣泛的、最大限度的補償,黃席樾建議制定一部全面的《過勞死防治法》。 第一批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農民工胡小燕,在2012年全國“兩會”上針對頻頻發生的職場過勞死現象,呼吁將過勞死定為職業病,定期對勞動者進行身體檢查,排除潛在生命安全隱患。她建議立法把過勞死認定為工傷。 【他山之石】 [日本] “勞災”享補償 日本對過勞死實行事后救濟制度,包括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如果疲勞過度以及疲勞過度導致自殺被認定為勞動災害(簡稱“勞災”,相當于我國的工傷),可以提起勞災保險申請,從而能夠享受到療養補償、損害補償、遺屬補償等。近年來,日本政府開始修改過勞死認定標準,從只調查死亡之前一星期內的工作狀況改為調查六個月內的情況,以掌握“疲勞積蓄度”,同時考慮除工作時間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頻繁程度、工作環境等,還規定了企業保障勞動者安全的義務。 [歐美] 事前預防過勞死 美國和歐洲各國普遍采用事前預防措施,包括美國公司為給員工減壓制定的彈性工作制度;歐盟及各成員國制定的《健康與安全工作法》等法規,要求公司向員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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