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圖/李甦歆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在廈門買了個電炒鍋,郵寄回東北老家后,發現鍋柄斷了。因為與郵局協商賠償未果,50多歲的老王到法院討說法。不過,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判決,老王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老王在廈門打工,2013年1月中旬,他在逛展會的時候買了一個電炒鍋,2013年1月24日,他帶著嶄新的電炒鍋和一些衣服到郵局去,想先把這些東西郵寄回老家。郵局的工作人員在包裹和單據上加蓋了小心輕放的標志。2013年2月2日,老王在東北老家的姐姐簽收了這個包裹,之后就一直放在角落里沒有拆開。一周后,老王回來,他興沖沖地打開包裹,發現電炒鍋的柄斷裂了。事后,他找郵局協商解決未果,隨即告上法院。 老王在庭上說,郵局應當賠償物品損失費及投遞間接損失費350元,并且要求道歉,還要賠給他兩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但是郵局一方表示,工作人員在接單時已經提醒老王,電器類產品不適合郵寄,運輸途中可能會損壞。而老王當時說,電炒鍋不貴,郵寄沒關系,還聲稱破損自負,不用保價。郵局反駁說,工作人員已經盡了提醒義務,為了郵件安全著想,他們在原包裝上進行填充,對郵件進行了妥善封裝,并在外包裝和單據上加蓋“紅杯”(小心輕放)標識。另外,郵件是2013年2月2日送到的,老王寫的收件人正是其姐姐,本人簽收時也沒有異議。郵局認為老王的訴求于法無據。 【說法】 無法證明運輸造成損毀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郵寄服務合同關系成立并有效。郵局使用了紙箱加固包裹,并加蓋了小心輕放的標志,已盡到了其妥善郵寄的義務。老王明知郵寄物品是易碎品,卻未通知其姐姐及時驗貨。老王稱2月9日才發現郵件物品有損毀,但無法證明該損毀是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因此,郵局已履行了郵寄合同約定的義務,法院判決駁回了老王的訴求。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郵寄時,如果是重要或貴重物品,消費者應選擇保價郵件。對于大額的貴重物品,建議另購投遞保險,避免意外損失。收貨時,要親自當場拆驗貨物,與寄件方確認郵寄內容、物品種類、數量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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