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進一步完善商品房售樓處公示規范 廈門日報訊(記者 梁辰)今后,商品房售樓處將按明確的規范“持證上崗”,廈門市商品房銷售行為再上“緊箍咒”。近日,市國土與房產局與市物價局聯合發布《廈門市商品房售樓處公示規范要求》(以下簡稱《規范》)。《規范》對廈門市商品房售樓處的信息公示欄、文書展閱臺、商品房銷售情況表和收費項目信息表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在商品房售樓處,信息公示欄用于公示包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與商品房銷售行為有關的證件;文書展閱臺用于展示商品房預售方案、土地出讓合同等有關銷售資料;收費項目信息表提供相關的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等信息…… 《規范》明確,文書展閱臺應公示商品房預售方案;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等公建配套(含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權屬歸屬、位置、面積和套數(間數)等具體情況及其平面示意圖;車位(庫)出售或出租的方案等。 《規范》明確了商品房銷售情況表應公示包括銷售狀態、權利限制狀態(抵押、查封)、商品房樓幢號、房號、用途、層高、戶型、建筑面積、公攤面積、單價、總價、優惠折扣及其條件等。《規范》要求該表應設立在售樓處方便客戶近距離詳細查看的醒目墻面上,前方2米內不得有遮擋物,位置固定,不得采取活動式展板。 各公示項目的擺放位置也做了明確規范。如信息公示欄,應設立在售樓處方便客戶近距離詳細閱讀的醒目墻面上,公示欄前方2米內不得有遮擋物。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需用原件,其余證照可用1∶1比例復印件或掃描彩打后加蓋開發公司印章公示。 文書展閱臺可采用展示架或展示臺的形式,展閱臺應設立在售樓處方便客戶近距離詳細閱讀的固定位置,通常位于證件公示欄附近,證件公示欄的下方或側方,展閱臺前方2米內不得有遮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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