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調查:沒有轉賬記錄多張借條無效 只有一張借條,沒有轉賬記錄,特別是在借款數額巨大的情況下,多數“債主”都無法討回借款。 導報記者從廈門各區法院了解到,最近法院受理并判決了多起借貸糾紛,通常是“債主”被判敗訴。 比如,不久前,債主小呂起訴追討95萬元“借款”,思明區法院受理后發現,這筆大額“借款”的被告,是一對正在鬧離婚的夫妻。“巧合”的是,債主小呂和被告老呂是多年的好友及老鄉,更巧的是,就在債主小呂起訴討債的前一天,老呂的妻子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離婚分財產。因此,老呂妻子認為,這是老呂和小呂惡意串通的虛假訴訟。 債主小呂說,老呂向他舉債95萬元,這筆錢應該屬于老呂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要求夫妻共同承擔。 小呂聲稱自己向老呂提供借款,均采用現金方式支付,但是,他既沒有轉賬記錄,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呂追討95萬元的訴求。法官說法僅憑一張借條不能證明借款 法官說,僅憑一張借條,并不足以證明存在借款事實。 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關系的存在,僅僅以借條來證明是不夠的,還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實。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實際上是無效的。 通常,法官審理民間借貸糾紛,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出借方對雙方之間存在的借貸關系以及款項交付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而借款人則對自己履行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所以,出借人必須說明款項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對于大額的借款,比如說上百萬元的借款,一般要求有相應的轉賬記錄,而且,轉賬記錄要與借條相吻合。 如果僅僅提供借條,而沒有提供支付憑證的,法院就要根據現金交付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還有交易習慣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在債主未能舉證證明借款事實的情況下,持巨額借條起訴討債,就得不到法院判決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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