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一張143萬元的借條,卻討不回一分錢?近日,“債權人”趙女士起訴追討143萬元“借款”,卻被法院判敗訴。 只有借條 沒有轉賬記錄 “他欠了我143萬元,必須還錢!”趙女士起訴說,被告劉老板找她借了143萬元現金,卻拒不還錢。 “我根本就沒有拿到那143萬元!”被告劉老板說,他之前確實曾和趙女士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劉老板以自有房產為抵押,向趙女士借款,以償還銀行貸款。 在合同中,趙女士承諾當日就通過銀行轉賬143萬元到劉老板指定賬戶。而劉老板則承諾,要在兩個月內還清借款。 但事后,劉老板說,事實上他指定的賬戶后來并沒有收到這筆借款。可趙女士卻說,簽訂借款合同后,劉老板又要求現金支付,因此,她以現金形式將錢交給劉老板,劉老板還再出具了借條。 起訴討債 最終被判敗訴 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趙女士的“討債”訴求。 法官說,借款合同明確約定,借款在合同簽訂當日通過轉賬方式出借。合同還約定,未經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可趙女士卻說后來直接通過現金支付,合同簽訂完當日,雙方就改變借款出借方式,這不合常理。 而且,上百萬元大額借款,不用轉賬,卻以現金給付,也與常理不符。另外,借條中并未載明借得現金,因借條中約定的借款金額、期限和借款合同的相一致,這更有可能是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出具的借條。 可是,庭審時,趙女士又說借款合同丟了,只剩下了借條。這一“丟失”,導致無法進行司法鑒定,無法確認借款合同與借條是否在同一時間簽訂。 因此,在趙女士陳述存在諸多疑點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要求被告償還143萬元借款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現象調查:沒有轉賬記錄多張借條無效 只有一張借條,沒有轉賬記錄,特別是在借款數額巨大的情況下,多數“債主”都無法討回借款。 導報記者從廈門各區法院了解到,最近法院受理并判決了多起借貸糾紛,通常是“債主”被判敗訴。 比如,不久前,債主小呂起訴追討95萬元“借款”,思明區法院受理后發現,這筆大額“借款”的被告,是一對正在鬧離婚的夫妻。“巧合”的是,債主小呂和被告老呂是多年的好友及老鄉,更巧的是,就在債主小呂起訴討債的前一天,老呂的妻子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離婚分財產。因此,老呂妻子認為,這是老呂和小呂惡意串通的虛假訴訟。 債主小呂說,老呂向他舉債95萬元,這筆錢應該屬于老呂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要求夫妻共同承擔。 小呂聲稱自己向老呂提供借款,均采用現金方式支付,但是,他既沒有轉賬記錄,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呂追討95萬元的訴求。法官說法僅憑一張借條不能證明借款 法官說,僅憑一張借條,并不足以證明存在借款事實。 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關系的存在,僅僅以借條來證明是不夠的,還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實。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實際上是無效的。 通常,法官審理民間借貸糾紛,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出借方對雙方之間存在的借貸關系以及款項交付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而借款人則對自己履行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所以,出借人必須說明款項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對于大額的借款,比如說上百萬元的借款,一般要求有相應的轉賬記錄,而且,轉賬記錄要與借條相吻合。 如果僅僅提供借條,而沒有提供支付憑證的,法院就要根據現金交付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還有交易習慣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在債主未能舉證證明借款事實的情況下,持巨額借條起訴討債,就得不到法院判決支持。 |
相關閱讀:
- [ 05-21]創業路上遭天災 工會借款解困局
- [ 05-21]中畜協秘書長3年貪1200萬 大部錢款替妻子還借款
- [ 05-16]男子放高利貸看借款人姿色定利率 美女低息可延展
- [ 05-16]男子賣房后仍拿來抵押借款 涉嫌合同詐騙被捕
- [ 05-11]日本政府借款總額已曾至1024兆9568億日元
- [ 04-30]累計借款達1.18兆新臺幣 臺電每年付息200億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