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一段相差16歲的戀情,因女方懷孕開始了同居生活,雙方還未登記就辦婚宴,沒想到因為聘金的分歧鬧翻,婚宴舉辦后不到半個月,女方引產,結束了這段關系。為了婚宴所收的禮金和同居期間的收支如何劃分,兩人對簿公堂。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結此案。 阿俊和小琴(均化名)同在某娛樂場所上班,當年41歲的阿俊是管理人員,25歲的小琴是會所的演藝職員。2013年5月,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兩個月后,小琴發現自己懷孕,她和阿俊一商量,決定結婚把孩子生下來。2013年9月,兩個人租房子開始共同生活。經過一番籌備,2013年12月16日,兩人在酒店舉辦婚宴,禮金收了16萬余元。 但是,阿俊和小琴一直沒有去民政局登記,婚宴過后,小琴的父母要求阿俊拿出聘金,而阿俊則認為聘金太高,雙方因此吵了起來,小琴一怒之下搬出了他們的愛巢,并于2013年12月28日到醫院引產,終止妊娠。 一段感情就此結束,但財產的糾紛也由此開始。阿俊把小琴告上法院,阿俊說收來的結婚禮金存進了小琴的銀行賬戶里。并且從2013年8月至11月,公司出納因為他的要求,把他近15萬元的工資打到小琴的銀行卡上。阿俊要求和小琴平分禮金,同時拿回屬于自己的工資。 小琴說,16萬余元禮金,婚禮結束后她僅存了10萬元到銀行,如果算上籌辦婚禮的花費和同居的生活費用,已經所剩無幾。小琴反駁說,工資并非阿俊的,“他是部門經理,我當時懷孕上班,他出于對我的照顧,允許我不進包廂喝酒,工資照發,沒有小費,這不能算是阿俊的工資。” 說法 同居期間收入禮金 屬于兩人共同財產 法院分析認為,阿俊和小琴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應認定為同居關系,共同舉辦婚宴的禮金收入應認定為共同財產。禮金收入可扣除部分限于舉辦婚宴時的必要支出。阿俊主張進行分配并主動同意扣除被告人工引產費用等,這是對其自身權益的合法處置,可予照準。至于小琴所說的首飾、衣物、房租等其他項目,均是在未區分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發生于婚禮舉辦前、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支出,與禮金收入無關。法院在確認各項費用之后,認定應當二人均分,小琴應返還人民幣5.12萬元、港幣4000元。 而關于工資的爭議,法院查證了小琴自去年7月開始收入逐月遞減,與小琴陳述“懷孕后不再進入包廂喝酒,只有工資,沒有小費”的說法基本吻合。反觀阿俊,每月的收入都比較穩定,而且將自己的收入打入小琴卡中的說法不合常理——兩人處于談婚論嫁的同居階段,幾乎朝夕相對,不需要大費周章讓公司財務轉匯自己的工資。因此,法院判決阿俊要求小琴返還其個人收入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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