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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鐵路7天繳七千響鞭炮 帶違禁品上車可拘留

2014-05-29 17:07:35?來源: 廈門網  責任編輯: 劉瑋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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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治安防控升級,火車站成嚴查區域

哪些物品不能帶上火車?

乘車時禁止攜帶各類危險、違禁品,有的人卻對該規定視而不見。事實上,一旦被發現,不僅可能耽誤行程,還有可能被拘留,簡直得不償失。為此,大家出行前一定要了解相關規定,看哪些能帶哪些不能帶。

海西晨報訊(記者 于婧媛 通訊員 林藝靜)廈門治安防控升級,車站、碼頭、輪渡等人流量大的治安重點部位,成為廈門警方嚴查的區域。昨日,記者從廈門鐵路警方獲悉,7天以來,各火車站發現旅客隨身攜帶煙花爆竹共計7000余響。廈門鐵路警方發布安全提示,提醒旅客乘坐火車出門時不要攜帶鞭炮等違禁物品。

5月28日9時許,廈門北火車站候車廳安檢員在對進站旅客進行安檢時發現,一名旅客的行李內有兩卷鞭炮。原來,旅客李先生準備乘坐當天9時15分廈門北至泰寧的D3274次列車回老家過節,不知道鞭炮不能帶上車。民警將這些鞭炮收繳并妥善處理。

廈門鐵路警方介紹,雖然做了大量的關于乘坐火車禁止攜帶各類危險、違禁品的宣傳工作,但是像李先生這樣的旅客還是不少。自5月21日以來短短一周時間內,廈門鐵路警方共在旅客行李和身上發現了煙花爆竹7000余響。

“如果帶上車,將成為列車安全的又一大隱患。在安檢口查出這些物品后需要對攜帶人、攜帶物進行登記,要處理攜帶的違禁品,涉嫌違法的要處罰,很有可能耽誤行程。”民警說。

廈門鐵路警方提醒廣大旅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希望廣大旅客乘車時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行程。

最怕遇到無理取鬧旅客

講述人:劉穎

所在單位:廈門北火車站派出所安檢處置民警

早上6點半,我到安檢口上崗,到了早上10點多,已經撿到了6個行李包。遇到“馬大哈”們還算好,要是遇到無理取鬧的旅客,才讓我頭疼。

最容易發生沖突的地方是安檢服務臺。雖然進站口有展示板標明進站旅客不能攜帶的危險、違禁品,廣播也每天不間斷進行宣傳,但有些旅客不理解,偏偏要帶違禁品進站而且態度蠻橫,認為我們刁難他。

8時49分,1名準備乘坐動車前往龍巖的旅客被帶到安檢處置臺。我告訴他,彈簧刀不能帶。這位旅客態度很不好:“為什么?搞什么東西,你們鐵路公安就了不起了嗎?我坐火車為什么不能帶,誤了火車你負責!”我看了看他的車票,火車還有25分鐘發車,我態度堅決地告訴他:“不會耽誤你的,請配合一下。”這名男子也不堅持了,積極配合警方工作。

上午10時,旅客次高峰來臨,安檢口再次全部開啟。此時聽到最多的就是旅客各種焦急地催促:“動車快開了,你們就不能快點嗎?”“快趕不上了,還查什么呀?”可是我們還是要對每位旅客的身份證進行檢查,即使是時間短,該檢查的環節一個也不能少。其實,只要不攜帶違禁品,每個旅客的安檢時間最長不會超過1分鐘。

10點多,安檢臺一個黑色背包無人認領,里面有相機、身份證和1500元錢,這是我當班期間在安檢口撿到的第6個包。通過廣播尋人,失主小王總算來認領了。像這樣的“馬大哈”遠不止一個。我從早上6點多上崗到晚上10點多下班,一天下來每天平均撿到10多個旅客背包。

當我感到很疲憊的時候,看到其他安檢處置民警依然面帶笑容,耐心為旅客解答如何進站乘車、講解不能攜帶進站的規定時,我又重新振作起來。“你們每天站這久,辛苦呀!”一位旅客對我說。這句話讓人心里暖暖的……

(記者 于婧媛 通訊員 林藝靜)

擅辦大型活動 最高可罰30萬

海西晨報訊(記者 于婧媛 通訊員 廈公宣)“誰承辦,誰負責。”昨日,在廈門警方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廈門市公安局張斌副局長在解讀今年6月1日施行的《廈門經濟特區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時表示,條例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責任主體。

張斌介紹,當前,我國反恐斗爭與國際反恐形勢的關聯度日趨增強,一些恐怖勢力逐步向沿海城市滲透。廈門的大型活動現場極易被敵對勢力、恐怖勢力作為實施恐怖襲擊行為的首選地。

記者了解到,此前廈門一直執行的是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但對大型活動責任主體規定不明確。此次廈門出臺的條例,明確了責任主體,并逐一對應處罰措施。

譬如,“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并對承辦者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或者向承辦者提出與安全監督管理無關的要求、強制承辦者委托指定的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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