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服務不安全商家也要賠 近日,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餐廳在為王小姐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王小姐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王小姐住院期間,餐廳已經賠償1萬多元。因此,法院判決要求餐廳賠償王小姐后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000多元。 案例 顧客赴店購物不慎撞壞門牙 商店玻璃墻擦太亮,讓顧客“視若無物”,為此,劉女士撞上玻璃,撞壞了三顆門牙,還撞碎一個鐲子。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商店應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劉女士更換假牙和鐲子損壞的費用9700元。 劉女士說,事發當晚,她去逛禾祥西路一家體育用品商店,這家商店入口處一側的墻體和門都是透明無色玻璃。而且,這面玻璃墻沒有任何提示性標識,劉女士還以為玻璃墻是空的,一頭撞上去,結果,上頜的3顆門牙被撞壞了,玉手鐲也當場被撞碎。為此,劉女士到醫院拔掉受損的3顆假門牙,花了1萬余元換上3顆新的。 隨后,劉女士將商店告上法庭。 判決 保顧客安全 雙方都有責 法官調查后發現,商店入口全部采用透明無色玻璃,消費者容易混淆門與墻體的差異,從而發生碰撞。而且,事故發生時,店內燈光明亮,店外的走廊光線則較為昏暗,導致消費者看不見玻璃墻。 因此,法官認為商店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不過,法官也認為,劉女士步行速度過快,靠近商店入口時沒有減速或停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所以,法院依據雙方的過錯比例,酌定商店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只要有錯就有責任 法官說,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而安全保障義務,是指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物”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義務。即商家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筑物、運輸工具、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第二,“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即應配備適當的人員為他人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如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義務。 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如果受害人受傷是因第三人加害所致,那么,只要商家盡職盡責地履行了義務,就沒有責任。但是,如果商家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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