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酒店疑未盡到義務 顧客也有一定過錯 福建理海律師事務所梁瑛律師分析認為:本事件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酒店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條款解釋,如果酒店沒有提供防滑墊,或者提供的防滑墊過小或與地面的摩擦力過小,或者酒店提供的拖鞋沒有做防滑處理,或者酒店沒有在臺階處做明顯的防滑提示,酒店作為公共經營場所,就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王先生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王先生所有的賠償要求是否都應該由酒店承擔?王先生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沐浴過后可能發生滑倒的危險應當預見,因其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王先生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王先生對自身的損害也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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