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 林某和李某都在同安上班,2010年經人介紹后結婚。婚后,雙方共同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并在島內購買了一套房產。然而,林某和李某的“蜜月”并沒有持續多久,雙方在生活中的摩擦越來越多。2013年初,李某一紙訴狀告到同安法院,要求和林某離婚。 李某訴稱,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被告林某經常酗酒,酒后還毆打過她,她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因此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林某則堅稱自己與李某還有感情,不同意離婚。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認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同意和解。 然而好景不長,半年后李某再次起訴要求和林某離婚。林某意識到這段婚姻已經無可挽回,在法庭上同意離婚并分割雙方財產———一輛小轎車和一套位于島內的房產。原本以為雙方可以就此友好分手,然而林某此時卻拿出一張寫有80萬元欠款的欠條,要求李某共同償還債務。 林某訴稱,這筆欠款是其婚后向親戚借的,用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應該視為雙方共同債務,李某應該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然而,李某堅稱林某從未向自己提起過借款的事情,也從未見過這筆借款。而林某除了這張僅有自己簽名的借條外,無法證明這張借條的真實性。 法院判決 經同安法院一審判決,準予林某和李某離婚,并分割雙方共同財產,駁回被告林某要求李某共同償還債務的請求。 法官說法 針對林某提到的80萬元共同債務,法官審查發現,該欠條僅有林某個人的簽字,出借人則是林某的一個親戚,但雙方并無轉賬憑證。 當法官詢問被告林某時,林某表現異常,對欠款來源、借款用途、支付方式等支支吾吾,無法自圓其說。據此,法官懷疑該欠條系被告林某與案外人虛構債務,以達到多分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法庭上,法官對林某進行了說理教育。最后,林某自動放棄要求李某共同償還債務的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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