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香卉輝/文 梁張磊/圖 通訊員 伊小銳 蔡慧娜)收取酒水服務費,取消買單折扣,近來,導報記者走訪發現,廈門餐飲娛樂部分商家盡管沒有公開收取開瓶費,卻變相以其他形式,“穿上馬甲”死灰復燃。僅今年上半年,思明區12315共受理餐館開瓶費投訴19起,平均10天就有一起。 3瓶酒被收1200元服務費 近日,曾先生請朋友到體育路一家酒店唱RTV,他自帶了一瓶白酒和兩瓶紅酒,服務員告訴曾先生本酒店謝絕自帶酒水,曾先生執意要用自己帶來的酒水。買單時, 曾先生意外發現酒店對三瓶酒收取了1200元服務費!“這不就是‘開瓶費’嘛!”曾先生極度不滿,認為酒店這是強制消費。 “消費者自帶酒水消耗了企業服務成本,比如人員服務、餐具等,收取一定費用很合理。”商家經理對此解釋,酒店不收取包廂費和點歌唱歌費用,但消費者不可自帶和本酒店銷售的同款式的酒,本酒店沒銷售的消費者可以自帶,而曾先生自帶的三瓶酒該酒店都有售,酒店方提供給曾先生的消費清單上是寫明服務費1200元。 自帶酒水恕不打折 劉女士前幾天去東渡一家海鮮酒樓請朋友聚餐,預訂時就表示自帶酒水,店家在電話中也表示可以,但是到了結賬的時候,劉女士出示了打折會員卡,但店家卻拒絕其使用,并解釋稱自帶酒水就不能打折,“還不就是變相的開瓶費嘛!”劉女士氣憤地說。 除了這些“穿了馬甲”的酒水開瓶費以外,導報記者還采訪了解到,很多消費者依然遭遇了明目張膽的“開瓶費”。張先生前段時間在鳳嶼路某餐廳用餐,被收取38元的開瓶費;還有市民趙先生在前埔某大酒樓用餐,被收取開瓶費40元。 僅少數市民選擇維權 面對商家的開瓶費,只有少數消費者投訴維權。而導報記者獲悉,投訴維權的消費者大多得到商家退還的開瓶費。 根據新《消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有自由選擇權,消費者可以自帶酒水到酒店消費,商家不得以“謝絕自帶酒水”等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因此,即使開瓶費穿了馬甲,市民也要認出來并立即投訴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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